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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湖州已满足轻轨建设申报条件,湖州轻轨“指日可待”!

发布日期:2022/6/23 11:29:57 浏览:569

育多元化投资主体,支持属地政府与企业共同出资成立一体化投资主体,吸引包括民间资本、外资在内的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支持属地政府出台以线路经过辖区土地出让反哺轨道交通项目建设等政策。对由市场主体按照市场化原则管理和运作的政府投资项目,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可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方式融资。探索轨道交通企业与金融租赁公司合作,创新适合轨道交通项目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探索经营性净现金流为正的运营期项目资产证券化。

(四)加大土地综合开发力度。支持新建轨道交通场站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积极推广地下空间开发、上盖综合开发等节约用地的技术和模式,打造站城融合综合体。与轨道交通线网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同步编制以公共交通为导向的开发(TOD)综合利用规划,合理确定综合开发规模和实施方案,推进一体化城市设计。探索采取项目建设与土地综合开发权一并招标、附项目建设要求公开出让等供地方式,创新分配机制,支持轨道交通发展,推进地下空间分层规划、分层开发。

五、严格项目管理,规范审批流程

(一)规范建设规划调整。国家批复的建设规划原则上不得变更。确因国土空间规划、工程条件、交通枢纽布局、行政区划调整变化等因素影响,线路功能定位、基本走向、系统制式等发生重大变化的,或线路里程、地下线路长度、直接工程投资(扣除物价上涨因素)等较建设规划增幅超过20的,应严格履行建设规划调整程序,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原则上不得新增项目。

(二)规范项目实施。轨道交通项目(不含有轨电车)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国家批准的规划,按程序审批(核准)。属地政府和相关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时序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更。对未经批准提前实施项目、擅自变更方案、随意压缩工期的责任主体及其责任人,依法依规追责问责。

(三)明确变更流程。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确需变更的事项,应按规定程序报批。对经济社会效益劣化及公众强烈反对的事项,坚决不予变更。对变更可研批复明确的事项,如增减车站、开通预留站和变更车型、线路名称、站名站址等,需由属地政府组织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并出具书面意见,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对变更初步设计明确的事项,如因科学优化工程方案、施工方法等带来的变更,由属地发展改革部门组织论证并出具意见,经属地政府同意后报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六、优化运营管理,提升运营效益

(一)优化运输组织效率。新建都市圈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根据功能定位和需求特点,协调系统制式、技术标准、标识信息、站台设置与城市轨道交通网络设施一体融合,采用城市轨道交通灵活编组、高密度、公交化运营模式。根据客流需求设置越行条件,尽可能满足快慢线运输组织要求,推行“站站停”与“大站停”相结合的灵活运输组织模式,提供多样化、便捷化服务。

(二)提升运营服务水平。优化轨道交通项目购票、进出站、乘车等环节的组织模式和流程,拓展网络查询、移动支付等信息化、智能化应用。推进都市圈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与城市轨道交通票制互通、安检互信、信息共享、支付兼容,提供安全高效、便捷贴心的运输服务。属地政府要完善提升运营服务水平的激励机制,加强服务标准化建设。

(三)鼓励多元化运营。在确保运营安全的前提下,鼓励运营主体多元化发展。支持都市圈所在地城市轨道交通企业参与都市圈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运营,鼓励轨道交通企业做优做强。支持属地政府与铁路企业合作,通过自主运营、合作运营、委托企业运营等市场化方式,因地制宜、因线施策合理选择利用既有铁路开行市域(郊)列车的运营管理模式。鼓励省交通集团按照市场化方式参与轨道交通运营。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国家政策另有规定或遇国家有关政策调整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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