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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通知

发布日期:2020/10/23 12:51:58 浏览:306

来源时间为:2020-10-19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维护残疾人权益,方便残疾人交通出行,提升基本公共服务水平,营造尊重、理解、关心和帮助残疾人的良好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浙江省实施办法》等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残疾人驾驶机动车停放收费减免优惠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残疾人驾驶机动车是指残疾人本人驾驶的,准驾车型为C1、C2、C5的有牌证机动车。

二、享受对象范围:拥有湖州市区户籍并持有残疾人证的残疾人;非湖州市户籍、在湖州市工作并缴纳社保满一年以上的持有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残疾人凭本人的残疾人证、驾驶证和行驶证提出申请,由市残联汇总。

三、在湖州市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所(含停车场、停车泊位),对残疾人本人驾驶的机动车实行停放费用减免优惠。本通知中减免优惠政策只针对残疾人本人,不得转由他人享受。在车辆停放时须按规定停放,并服从停车场所管理员的管理引导。

四、残疾人驾驶的机动车停放收费减免方式

(一)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城市道路停车泊位:连续停车2小时(含)以内免费,第3小时起按标准计费。

(二)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其他停车场所:连续停车8小时(含)以内免费,第9小时起按标准计费。

对于实行智能化收费的停车场所,由各停车场所的管理主体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车辆信息导入智能化收费管理系统,实行自动减免;对于实行人工收费的停车场所,残疾人在车辆停放收费时应主动出示本人的残疾人证、驾驶证和行驶证,管理人员在核实后进行人工减免。

五、除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所外,倡导和鼓励其他各类停车场所对残疾人驾驶机动车停放收费予以减免优惠。

六、城市公共停车场(不含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应当按照《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要求的尺寸、样式、位置、数量设置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并设立醒目标识及引导牌。其他有条件的城市公共停车区域,应设置一定数量的无障碍停车位。

七、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残疾人驾驶机动车停车收费减免政策的制定和指导工作。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残疾人驾驶机动车停车收费减免政策的监管工作。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在有条件的城市道路停车区域划定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和监督执法工作。市建设局配合做好停车位设施管理工作。市综合执法局负责加强有关区域无障碍停车位划定的指导和监督执法工作。市残联负责每年汇总一次符合减免政策享受条件的残疾人信息,并加强与有关单位、区县的对接沟通,强化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市城市集团、市交通集团、市产业集团等单位负责在规定减免优惠的停车场所内落实残疾人驾驶的机动车停放收费减免政策,并按照无障碍设计规范要求划定无障碍机动车停车泊位,加强日常管理维护。

八、本通知由市发展改革委、市残联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市公安局、市建设局、市综合执法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体育局、市城市集团、市交通集团和市产业集团等单位做好配合落实工作。

九、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三县可参照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30日

来源:湖州市人民政府网站

编辑:柯佳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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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古渡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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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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