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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彩蝶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发布日期:2023/3/15 17:03:34 浏览:318

来源时间为:2023-03-15

本公司股票将于2023年3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本上市公告书中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与合计数部分在尾数上存在差异,差异均系四舍五入造成。

二、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施建明,实际控制人、董事、总经理施屹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情形,本人所持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且不因(实际控制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3)公司股票锁定期限届满后2年内减持股份的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且本承诺不因(实际控制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终止;(4)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于股份限售期结束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公司股东湖州汇蝶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三)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张红星、范春跃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情形,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且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3)公司股票锁定期限届满后2年内减持股份的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且本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终止;(4)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于股份限售期结束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四)公司股东、高级管理人员闻娟英、蔡芳、杨忠明、孙汉忠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情形,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且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3)公司股票锁定期限届满后2年内减持股份的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且本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终止;(4)在本人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于股份限售期结束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五)公司监事张利方、董旭明、庄利明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在本人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于股份限售期结束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六)公司股东之沈元新、张里浪、沈志荣、董旭丽、浙江湖州久景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顾林祥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并上市申请过程中,如相关审核机关对公司股东股份锁定期限或相关事项提出另外的要求,本企业/本人同意无条件按相关审核机关提出的要求执行,并重新签署必要的文件(如需)。”

三、公开发行前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施建明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本次发行前,施建明直接持有公司47.4988的股份,其持股及减持意向如下:

“(1)本人作为发行人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本人在所持公司的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有意向减持的,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发行人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且该两年内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3)本人实施减持时(且仍为持股5以上的股东),至少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积极配合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工作。

(4)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施屹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本次发行前,施屹直接持有公司25.3810的股份,其持股及减持意向如下:

“(1)本人作为发行人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本人在所持公司的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有意向减持的,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发行人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且该两年内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3)本人实施减持时(且仍为持股5以上的股东),至少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积极配合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工作。

(4)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三)公司股东闻娟英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本次发行前,闻娟英持有公司5.2484的股份,其持股及减持意向如下:

“(1)本人作为发行人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实施减持时(且仍为持股5以上的股东),至少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积极配合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工作。

(3)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四、关于公司股价稳定措施的预案

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情形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下同),公司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回购股份及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等股价稳定措施,具体如下:

(一)发行人回购股份

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触发后,公司将依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告[2008]39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份,并履行相应的程序。

如公司股东大会回购决议公告后的下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不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回购方案可以不再实施。

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如某一会计年度内多次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不包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据本预案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当轮稳定股价措施并公告日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的,公司可以继续采取回购股份的措施,但遵循下述原则:

1、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10;

2、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3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本项股价稳定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稳定股价情形的,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二)控股股东增持股份

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触发且公司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完毕(以公司公告的实施完毕日为准)后的下一个交易日,如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则公司控股股东将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增持股份方案。

如公司公告增持方案后的下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不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增持方案可以不再实施。

如某一会计年度内多次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不包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据本预案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当轮稳定股价措施并公告日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的,控股股东将继续采取增持股份的措施,但遵循下述原则:

1、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控股股东最近一次自公司获得的公司现金分红金额的20;

2、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合计不超过控股股东最近一次自公司获得的公司现金分红金额的5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本项股价稳定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会计年度继续出现稳定股价情形的,控股股东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

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触发且公司、控股股东股价稳定方案实施完毕(以公司公告的实施完毕日为准)后的下一个交易日,如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则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增持股份方案。

如公司公告增持方案后的下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不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增持方案可以不再实施。

如某一会计年度内多次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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