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控股股东施建明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前,施建明先生直接持有公司本次发行前47.4988的股份,是公司的控股股东。施建明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存在被查封、质押或其他有争议的情况。
施建明先生的简历请参见“第三节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之“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一)董事”部分。
(二)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前,施建明先生直接持有公司本次发行前47.4988的股份,是公司的控股股东;施屹先生直接持有公司本次发行前25.3810的股份。此外,汇蝶管理持有公司本次发行前1.9561的股份,施建明先生持有汇蝶管理33.5366的出资份额,且为汇蝶管理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亦即汇蝶管理的实际控制人。施建明先生和施屹先生系父子关系。因此,施建明先生和施屹先生直接、间接控制公司本次发行前74.8359的股份,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四、发行人股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8,700.00万股,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量为2,900万股,占公司发行后股份总数的25;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发行前后公司股本情况如下:
(二)本次发行后,前十大A股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上市之前的A股股东户数为36,071户,其中前十大A股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第四节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2,900.00万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25.00。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
二、发行价格
本次的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9.85元/股,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9.37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22.99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审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三、每股面值
本次发行的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网下向配售对象配售股票数量为29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10.00;网上市值申购发行股票数量为2,61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90.00。
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份由主承销商包销,网下投资者弃购774股,网上投资者弃购242,403股,包销股份数量合计为243,177股,包销比例为0.84。
五、募集资金及验资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57,565.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7,930.00万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49,635.00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3年3月13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3〕83号)。
六、发行费用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总额为7,930.00万元(不含增值税金额),发行费用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注:以上发行费用均为不含税金额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10.05元(按2022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1.02元(按2021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6月30日的合并及公司资产负债表,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1-6月的合并及公司利润表、合并及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2〕9808号)。上述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进行了详细披露,审计报告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上述财务报告详细情况。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和招股意向书附录,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经审计财务报告截止日为2022年6月30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2年度财务数据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天健审〔2023〕16号),包括2022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2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上述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五、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及财务信息”及“第十二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八、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主要经营状况”进行了详细披露,审阅报告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中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结合市场环境和目前经营状况,根据公司初步测算,预计2023年一季度,发行人可实现营业收入16,000-17,500万元,较上年同期上升1.99-上升11.56;可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900-2,200万元,较上一年同期下降10.65-上升3.45,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800-2,100,较上一年同期下降10.66-上升4.23。
以上2023年度一季度业绩预计中的相关财务数据是公司初步预估的结果,未经会计师审计或审阅,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第六节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一)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等协议对公司、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二)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简称为“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为“乙方”,保荐机构简称“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62,000吨高档功能性绿色环保纺织面料技改搬迁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甲方以募集资金购买金融产品的,原则应购买乙方银行发行的金融产品,若甲方以募集资金购买其他机构金融产品的,甲方应要求金融产品发行机构与甲方及丙方共同签署《金融产品三方监管协议》。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水兵、杨涛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采购价格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本公司未订立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内容无异常;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人(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联系电话:010-88005400
传真:010-66211975
保荐代表人:董伟、傅毅清
项目协办人:
项目组其他成员:郭华敏、洪丹、李秋实、姚焕军、赵淑苗、陈杰、沈加怡、黄戎、赵强、章旗凯、张倚实
联系人:董伟
二、上市保荐机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发行人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上市保荐机构同意推荐彩蝶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