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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悠兰之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案

发布日期:2024/3/27 2:02:17 浏览:9

来源时间为:2022-07-19

【浙江省】温州悠兰之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案2022-07-1916:03:25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7月18日,浙江省市场监管局网站公布一则行政处罚信息,涉及温州悠兰之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案。

附原文:

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平市监处罚〔2022〕359号;

案件名称:温州悠兰之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案;

被处罚对象名称:温州悠兰之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叶康悦;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委托市场上一个美工帮忙制作淘宝商品详情页,宣传内容含有“寿命比同行高约4倍”的文字,当事人在无商品宣传内容相关证明材料的情况下,在其淘宝店铺上架该款描述内容与实际不符的筋膜枪,广告费用合计120元。当事人生产的该款筋膜枪的进货价为50元/个,销售价为59元/个。截至2022年5月16日,当事人并未销售该款筋膜枪。当事人已下架了该款筋膜枪。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参照《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广告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对违法广告主,责令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参照以下标准并处罚款:(1)广告费用不足一万元的,处以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不足四倍的罚款,本局建议对温州悠兰之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作如下处罚:

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2、处以罚款肆佰元整(400),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

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日期:2022-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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