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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公司整顿样本:湖州融资性担保淘汰四成呼吁开启放贷

发布日期:2016/2/28 6:24:12 浏览:498

王刚(化名)在浙江湖州开了一家担保公司。公司的利润尚可、经营正常,但他却开心不起来。

据王刚介绍,按照相关规定,原则上当地担保公司的中小企业担保业务量在年内必须达到注册资金的两倍(即放大两倍),才能通过融资性担保公司年审换证。

“可问题是,根据我这些年来的经验,做中小企业担保业务,费率低、风险大,基本没有利润。因此,我只能在平时做一些信贷担保业务来扩展公司利润,而中小企业担保那块仅仅是为了完成最低指标,通过年审而已。但今年形势不好,企业担保业务风险大,代偿的案例多,我才完成了一半都不到。”他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身边的担保公司,关门的不在少数。”

湖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在其一份当地的调查分析报告中指出,担保公司变相吸纳公众资金、超范围经营贷款业务现象相对较为严重,向社会不特定主体多次放贷,收取高息。湖州市经信委中小企业处表示:“今年的年审换证工作是对湖州市担保行业的一次重新洗牌。”

截至7月底,纳入统计范围的担保公司72家融资性担保公司,关闭数量是31家。

四成融资性担保公司遭淘汰

截至今年5月底,湖州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统计口径仍为72家,担保期末责任余额为63.4亿元。彼时,该市融资性担保公司年审换证工作仍在进行中。

按照湖州市经信委中小企业处的说法:“今年以来,我市融资性担保公司面临严峻的考验。担保公司面临的生存压力越来越大,将又一次面临大洗牌。”

造成行业困境的原因如下:受制于信贷市场的调整与变化、信贷规模不确定等因素,为了防止风险,个别银行已采取了抬高担保公司门槛和压缩各担保公司担保额度的措施;湖州市个别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长涉嫌非法集资,越来越多的银行正重新审查与担保公司的合作,“银担合作的紧张氛围已在我市显现。”

当地一家担保公司负责人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银行确实提高了与担保公司合作的门槛。比如就规定只与注册资金1亿元以上、有政府注资的担保公司合作,民营的担保公司就被挡在门外了。”

此前,有传浙江省境内的工行已恢复与民营担保机构的合作,不过上述负责人表示据他了解湖州地区目前并未放开。关于这一信息记者未能联系上当地工行核实。

作为清理整顿的重点,年审换证工作分三批进行。该工作在当地由湖州市经信委,在省级层面由省中小企业局和省银监局联审。

王刚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本次年审比较严格,按照去年年底的年审报表进行审核。审查的一些具体指标包括业务规模、中小企业担保业务是否达到注册资金的两倍、其他应收款占净资产的比例等。”

严格审核的结果是担保公司数量大幅减少。在72家融资性担保公司中,只有46家参与年审换证工作。最终,有42家通过年审,即原先的72家担保公司中有30家未拿到经营许可证。未通过年检年审的部分担保公司的经营许可证将在确保各担保公司最后一笔业务结束后陆续收回。

通过浙江省中小企业局、浙江省银监局联审并直接发证的为20家,已经发证但需要整改的有22家(提醒3家,警告15家、严重警告4家)。要求整改的内容包括其他应收款占净资产比例较高、担保赔偿准备金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取不足、放大倍数不足等问题。其中,长兴县在年审换证后,原先的16家融资性担保公司仅存2家。

在7月31日上午召开的该市担保行业理事会上,有21家单位自动退会。而在7月,南浔区又有一家融资性担保公司由于无业务而主动退出,并上缴经营许可证,统计口径暂时定格在41家。

湖州市经信委中小企业处表示:“今年的年审换证工作是对湖州市担保行业的一次重新洗牌,不仅淘汰了一批实力弱、业绩差、违规经营的担保公司,也督促一批拿到许可证的担保公司进行整改,给融资性担保公司敲响了警钟。”

担保公司多不务正业

2008年以来,湖州市法院共审结涉及担保公司一审案件161件,二审案件10件,标的总额13452.2亿元。

湖州信用担保网站的一份《湖州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现阶段情况的调查与分析》(以下简称《分析》)显示,湖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结合近年来担保公司涉案情况,出具了这份调查分析报告。

《分析》指出,融资性担保公司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外部原因诸如企业的资金困难、出逃和担保公司自身经营不规范等,导致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风险不断加大。

结合涉诉案件,湖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认为,担保公司涉高利贷现象严重。截至2011年底,担保公司涉案133件,担保公司作为出借人的案件33件,占25。在这些案件中,月利率最高4,借期最长10个月,金额最高为400万元,均已超出担保公司业务范围,属违规经营。

去年底,位于湖州新天地写字楼的银达担保负责人沈俊良被警方控制。据传该公司向社会集资23亿元,公安局工作人员表示涉案金额在8亿元左右。湖州市公安局未向记者说明银达担保案件的最新进展情况。

王刚认为,该类案件牵涉人员众多,且涉及部分公职人员,故侦破起来难度较大,时间也拉得很长。

湖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在《分析》中指出,从调查情况看,担保公司变相吸纳公众资金、超范围经营贷款业务现象相对较为严重,向社会不特定主体多次放贷,收取高息。多家担保公司业务量开展不足,致使主业旁落,担保业务沦为“副业”,甚至有个人担保公司长期未开展担保业务。

此外,巨额社会资金借道担保公司介入高利贷现象也较为严重。担保公司在中间充当“掮客”,名义上是出借人直接向借款人借款,担保公司为之作保,实则是由出借人借款给担保公司,担保公司再以更高利率放贷给借款人。对担保公司来说,既能获取利差,又可从中收取担保费用。对出借人来说,既可获得较民间借贷更高的利润,又可借助担保公司缓冲而确保资金安全。

《分析》还指出,当企业主负债外逃,担保公司追偿债务时,有时会采取言语、暴力威胁,“约谈”、“喝茶”(即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手段,更有甚者纠集社会闲散人员暴力讨债,极易引发刑事犯罪,社会危害较大。

需加大对担保公司扶持力度

对于多家担保公司业务量开展不足,致使主业旁落,担保业务沦为“副业”的现实,王刚直言不能全怪担保公司。他不无后怕地说:“假如去年我们做的全是中小企业担保业务,恐怕今年公司就倒闭了。”

他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开担保公司的这些年来,我的感受就是做中小企业担保业务收益率很低,基本不赚钱。抵押物不足或有瑕疵的企业,才会在向银行贷款时找到担保公司,企业本身资质就不算好。”

他进而表示,银行在与担保公司合作时,会要求担保公司先存进一定数额的保证金,有的银行要求300万元起存,而这部分款项只能当作活期存款,收益很低。部分担保公司半年甚至一年也没有几笔业务,但这笔保证金存款就是不能动。他说:“对担保公司来说,风险很大,因为承担了连带担保责任。一旦企业未能偿还贷款,银行首先就从担保公司保证金户头上划款。”

湖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也注意到了保证金闲置的现象。《分析》中指出,湖州7万家中小工业企业只有6400家能从银行拿到贷款,年资金缺口300亿~500亿元,90以上的中小企业只能通过民间融资缓解资金周转困难。而全市担保公司却有15亿元保证金存放在银行,20亿元资金闲置。一方面是巨额资金缺口,另一方面是大量资金闲置,二者却无法平衡,显然不符合经济发展要求。

因此,《分析》建议加大对担保公司的扶持力度:允许担保公司将担保费率提升至与其风险相当的水平,扩展其利润空间,克服减少担保公司违法操作的利润动机。

上述担保公司负责人也对记者表示,由于做中小企业担保业务费率低、风险大、利润薄,他的公司都是把中小企业担保业务做到最低要求的数额(注册资金的两倍)即可,而通过车贷担保等业务来维持公司运营。“可是到目前为止,我们还没有完成最低标准的一半。”他不无忧虑地表示。据此,他希望政府加强中小企业担保业务的财政补贴。

《分析》中也指出,应强化专项政策支持力度,大力发展专业性互助性担保机构和担保公司互助联保机制,探索开发贷款、担保风险商业。此外,优化环境,尽快建立中小企业信用评级制度,完善中小企业征信体系并向担保公司开放,同时将担保公司尽快纳入征信体系。

对此,部分相关政策正陆续到位。湖州市经信委在其网站上表示,今后融资性担保公司发生贷款担保实际代偿后,可按代偿后的净损失给予1的风险补偿。其中,注册资金1亿元以下的,年最高补偿额不超过50万元;注册资金1亿元(含)以上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年最高补偿额不超过100万元。

重审担保公司放贷

据银监会2010年公布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发放贷款和受托发放贷款。

不过,湖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却在《分析》中指出,为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难,对担保公司的放贷行为应重新予以审视。对于转贷(在保企业不能按期偿还银行贷款时,为保证企业信用,由担保公司借款给担保对象,使其用“自有资金”偿还银行贷款)、委贷(担保公司闲置资金过多,委托银行代为放贷)、短期贷款(实力和信誉均好的担保公司将闲置资金用于为有贷款需求的企业提供短期资金支持)应该予以支持。

王刚也认为,目前担保公司由于有资金闲置的情况,通过银行委托贷款,贷给企业的情况很普遍,但这也是打擦边球的行为。鉴于中小企业担保业务风险大、收益低,应该在适当的比例、利息、期限内,允许担保公司从事贷款业务。

不过《分析》也指出,允许担保公司放贷的尝试不应一味放开,而应予以有限的认可。对于多次放贷、期限在一个月以上、利息较高等情况,应认定无效。

目前对担保公司的监管体系是:成立担保公司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需经市经信委审批,办负责考核。《分析》称上述分工的弊端是工商局缺乏专业金融监管人员;金融办由其他部门人员抽调而成,不能对小贷、担保公司全方位专业化监管;担保公司从事金融业务却游离于人行、银监会监管之外。多头监管导致相互推诿,形成监管盲区,同时也导致监管对象无所适从。

为此,《分析》建议,应明确具体监管部门和监管责任,纳入人行和银监会的监管之下,对其和运行状况进行全方位监管;经信委、金融办、工商局协助管理,并明确各自监管职责和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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