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地址:浙江湖州市莲花庄路139号2楼
负责人:费培康
经办律师:顾敏旻
联系地址:浙江湖州市莲花庄路139号2楼
电话:0572-7201707
传真:0572-2065561
邮编:313000
九、评估机构:浙江永信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46号703室
法定代表人:杨志明
联系人:杨志明
联系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46号宁波大厦703室
电话:0571-88999352
传真:0571-88999356
邮编:300007
十、抵押资产监管人、专项偿债基金账户监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体育场路288号
联系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体育场路288号
负责人:余静波
联系人:胡涛
电话:0572-2500065
传真:0572-2500141
邮编:313000
十一、债权代理人: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拱北夏湾华平路96号二层202-203房
法定代表人:段文清
联系人:罗晓波、杨鹏程、韩远远、齐莉莉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A座10层
电话:010-88091683
传真:010-88091796
邮编:100140
第三条发行概要
一、发行人:湖州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二、债券名称:2009年湖州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简称“09湖交投债”)。
三、发行总额:15亿元人民币。
四、债券期限和利率:本期债券为七年期固定利率债券,同时附加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人回售选择权。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内前5年票面年利率为5.48(该利率根据Shibor基准利率加上基本利差3.63确定,Shibor基准利率为发行首日前五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在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网(www。shibor.org)上公布的一年期Shibor(1Y)利率的算术平均数1.85,基准利率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在债券存续期内前5年固定不变;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5年末,发行人可选择上调票面利率0至100个基点(含本数),债券票面年利率为债券存续期前5年票面年利率加上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固定不变。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
五、发行价格:本期债券面值100元人民币,平价发行。以1,000元为一个认购单位,认购金额必须是1,000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1,000元。
六、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5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上调幅度为0至100个基点(含本数)。
七、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公告日期: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第5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10个工作日刊登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
八、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做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投资者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或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具体事宜,以发行人在主管部门指定媒体上发布的具体回售登记办法为准。
九、投资者回售登记期:投资者选择将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的,须于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公告日期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登记;若投资者未做登记,则视为继续持有债券并接受上述调整。登记手续完成后,即视为投资者已经行使回售权,不可撤销。
十、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方式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协议发行的债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托管。
2、通过承销团设置的营业网点向境内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债券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托管。
十一、发行方式:本期债券采取深圳证券交易所协议发行和承销团设置的营业网点向境内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1、深圳证券交易所协议发行是指通过主承销商设置的发行网点面向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A股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协议发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协议发行部分预设发行总额为3亿元。
2、承销团设置的营业网点向境内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部分预设发行总额为12亿元,通过承销团设置的营业网点向境内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部分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协议发行部分之间采取双向回拨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根据市场情况对承销团设置的营业网点向境内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部分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协议发行部分的数量进行回拨调整。
十二、发行范围及对象
1、深圳证券交易所协议发行:持有中国证券登记公司深圳分公司A股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2、承销团设置的营业网点向境内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十三、发行期限:自发行首日起5个工作日,自发行首日起至2009年5月27日止。其中,深圳证券交易所协议发行的发行期限为3个工作日,自发行首日起至2009年5月25日止。通过承销团设置的营业网点向境内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发行期限均为5个工作日,自发行首日起至2009年5月27日止。
十四、发行首日:本期债券发行期限的第1日,即2009年5月21日。
十五、起息日:自发行首日开始计息,本期债券存续期限内每年的5月21日为该计息年度的起息日。
十六、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09年5月21日至2016年5月20日止,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09年5月21日至2014年5月20日止。
十七、还本付息方式: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本金自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
十八、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0年至2016年每年的5月2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0年至2014年每年的5月2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十九、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16年5月2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4年5月2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二十、本息兑付方式:通过本期债券托管机构办理。
二十一、承销方式:承销团余额包销。
二十二、承销团成员:主承销商为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主承销商为江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销商为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二十三、抵押资产监管人、专项偿债基金账户监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
二十四、债权代理人: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二十五、债券担保:
1、发行人以自有的二十六宗国有出让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担保。该土地位于湖州市吴兴区和南浔区,土地规划用途为城镇混合住宅用地或商业、商服用地,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国有出让,土地总面积1,170,755.87平方米。发行人将该土地作为本次债券发行的抵押资产,经浙江永信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评估,该土地价值378,681.92万元,为本期债券发行总额的2.52倍。
2、本期债券由桐乡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十六、信用级别:经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级,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级。
二十七、流动性安排: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1个月内,发行人将向有关证券交易场所或其他主管部门提出上市或交易流通申请。
二十八、税务提示: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应缴纳的有关税金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四条承销方式
本期债券由主承销商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主承销商江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销商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组成的承销团采取余额包销方式进行承销。
第五条认购与托管
一、本期债券通过承销团设置的营业网点向境内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部分的认购与托管
本期债券通过承销团设置的营业网点向境内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的部分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托管,具体手续按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登记和托管业务规则》的要求办理,该规则可在中国债券信息网(http://www。chinabond。com。cn)查阅或在本期债券承销团设置的发行网点索取。
境内法人凭加盖其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认购本期债券;境内非法人机构凭加盖其公章的有效证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认购本期债券。如法律法规对本条所述另有规定,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期债券深圳证券交易所协议发行部分的认购与托管
本期债券深圳证券交易所协议发行部分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托管。
认购本期债券深交所协议发行部分的机构投资者须持有中国证券登记公司深圳分公司A股证券账户。
三、投资者办理认购手续时,无须缴纳任何附加费用。在办理登记和托管手续时,须遵循债券托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投资者可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进行债券的转让和质押。
第六条债券发行网点
一、本期债券深圳证券交易所协议发行部分的具体发行网点见附表一中标注“”的发行网点。
二、本期债券承销团设置的营业网点向境内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具体发行网点见附表一。
第七条认购人承诺
购买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包括本期债券的初始购买人和二级市场的购买人,下同)被视为作出以下承诺:
一、接受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对本期债券项下权利义务的所有规定并受其约束;
二、本期债券的发行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合法变更,在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并依法就该等变更进行信息披露时,投资者同意并接受这种变更;
三、本期债券的担保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合法变更,在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并依法就该等变更进行信息披露时,投资者同意并接受这种变更;
四、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将申请本期债券在经批准的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流通,并由主承销商代为办理相关手续,投资者同意并接受这种安排;
五、在本期债券的存续期限内,若发行人将其在本期债券项下的债务转让给新债务人,则在下列各项条件全部满足的前提下,投资者在此不可撤销地事先同意并接受这种债务转让:
(一)本期债券发行与上市(如已上市)或交易流通(如已交易流通)的审批部门同意本期债券项下的债务转让;
(二)就新债务人承继本期债券项下的债务,有资格的评级机构对本期债券出具不次于原债券信用级别的评级报告;
(三)原债务人与新债务人取得必要的内部授权后正式签署债务转让协议,新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