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您现在的位置: 我爱湖州 > 企业单位 > 正文

002427)公司章程-湖州公司章程

发布日期:2015/10/27 9:37:09 浏览:680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2011年4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相关公司股票走势)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原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颁布的《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是经浙江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批准,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并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公司于2010年5月17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600万股,于2010年6月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经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资本公积金每10股转增3股,公司总股本变更为238,195,880股。
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ZhejiangUnifullIndustrialFibreCo.,Ltd.
第五条公司住所:浙江省湖州市和孚镇工业园区
邮政编码:313017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38,195,880元。
第七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一百九十三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一百九十四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一百九十五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一百九十六条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九十七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4月26日(责任编辑:Newshoo)

搜狐证券声明:本频道资讯内容系转引自合作媒体及合作机构,不代表搜狐证券自身观点与立场,建议投资者对此资讯谨慎判断,据此入市,风险自担。

最新企业单位

欢迎咨询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