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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通报第十三批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17/6/11 20:30:40 浏览:386

2017年3月29日,环境执法人员对湖州沈氏铝业有限公司开展检查,发现该单位将模具清洗过程中产生的碱水通过车间旁水泥沟及管道渗排至厂区东侧河道造成严重污染。经检测,该单位厂区东侧河道水样pH值超过国家排放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吴兴区环保局责令该企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6万元,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吴兴区湖州升凯纺织有限公司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应急措施案

2017年3月4日,环境执法人员对湖州升凯纺织有限公司开展检查,发现该单位喷水织机车间正常生产期间废水沉淀池循环回用水泵故障,但企业未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导致沉淀池中本应循环回用的废水满溢至附近小河中造成污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吴兴区环保局责令该企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3.2万元。

南浔区湖州市菱湖天意制带有限公司未批先建并投产案

2017年3月17日,环境执法人员对湖州市菱湖天意制带有限公司开展检查,发现该单位喷水织机织造项目未经环保审批,擅自建设并已投入生产,部分生产废水溢出污染外环境。依据《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条,南浔区环保局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生产,并处罚款人民币7.2万元。

南浔区湖州领先丝带有限公司超标排放污水案

2017年2月21日,环境执法人员对湖州领先丝带有限公司开展检查,发现该公司污水处理设施总排放口排放水样中化学需氧量浓度超过国家排放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南浔区环保局责令该企业限期治理,处罚款人民币9.5万元,同时启动按日计罚程序。2017年3月13日,环境执法人员进行复查,该公司污水处理设施总排放口水样化学需氧量浓度仍然超过国家排放标准,直至2017年3月20日再次复查达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一项、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项,南浔区环保局对该企业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处罚款人民币28.5万元。

德清县杭州德瑞化工有限公司以规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水案

2017年3月16日,环境执法人员对杭州德瑞化工有限公司开展检查,发现该单位炭黑加工过程中产生的酸性废水泄露至厂区东北角一无防渗漏措施的水沟内,并自然渗漏至外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德清县环保局责令该企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4万元,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德清县浙江利都达丝绸印染有限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2016年12月19日,环境执法人员对浙江利都达丝绸印染有限公司开展检查,发现该单位公司定型机车间9号机6号和6号机3号废气处理设施出口臭气浓度超过国家排放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德清县环保局责令该企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19万元。

长兴富民丝织厂未及时采取水污染事故应急措施案

2017年4月10日,环境执法人员对长兴富民丝织厂开展检查,发现该单位因未及时采取有效应急措施,导致4月9日晚下大雨时,坯布及废丝经雨水冲涮后产生的废水流入未启用的污水管网,最终流入厂区北侧小溪内。经检测,该公司通往厂界外的污水窨井中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浓度超过国家排放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长兴县环保局责令该企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4万元。

长兴太湖广兴磨毛厂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案

2016年12月2日,市、县环保部门对长兴太湖广兴磨毛厂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将该磨毛机产生的废水经自挖的小坑收集后,利用生产车间内南侧磨毛机边埋设的一条暗管排入雨水管道中,最终排放至外环境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长兴县环保局责令该企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3.4万元,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安吉县吴龙付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案

2017年2月13日,环境执法人员对吴龙付经营的竹丝染色加工点开展检查,发现该加工点将染色过程中未经处理的竹丝沥干废水通过染缸旁的雨水沟排放至外环境。经检测,该加工点外排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浓度和pH值均超过国家排放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安吉县环保局责令该企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2.2万元,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安吉县浙江占文家具科技有限公司违反环保“三同时”案

2017年2月27日,环境执法人员对浙江占文家具科技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家具配件注塑生产项目所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于2016年8月擅自投入生产。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安吉县环保局责令企业立即停止该项目生产,并处罚款人民币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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