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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夫股份:公司章程(2016年12月)

发布日期:2018/1/20 15:26:36 浏览:2850

来源时间为:2016-12-14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2016年12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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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股份转让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

第二节董事会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监事会

第一节监事

第二节监事会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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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内部审计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九章通知与公告

第一节通知

第二节公告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修改章程第十二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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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原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颁布的《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是经浙江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关于浙江尤夫工业纤维有限公司改组为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浙外经贸资函〔2008〕609号)批准,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并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号为330500400005453。

第三条公司于2010年5月17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600万股,于2010年6月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1087号)核准,公司于2015年6月实际向8名其他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64,680,426股新股,每股面值1元。

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ZhejiangUnifullIndustrialFibreCo.,Ltd.

第五条公司住所:浙江省湖州市和孚镇工业园区

邮政编码:313017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98,154,658元。

第七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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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总工程师、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宗旨:是以生产和销售涤纶工业长丝为核心业务,结合世界最先进的机器设备和工艺,在工艺创新和产品创新基础上,向目标客户提供高质量的产品;公司目标是发展成为国内一流的工业涤纶长丝生产商。

第十三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生产差别化FDY聚酯纤维及特种工业用布、聚酯线带;销售本公司生产产品。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公司发起人为湖州尤夫控股有限公司、佳源有限公司、湖州威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湖州联众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湖州易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湖州太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湖州玉研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和杭州恒祥投资有限公司8名法人。全体发起人以其在浙江尤夫工业纤维有限公司的权益所对应的净资产按相应比例进行折股作为对股份公司的出资,认购的股份如下:

序号发起人股东名称认购股数(万股)持股比例(%)

1湖州尤夫控股有限公司6,834.2649.8

2佳源有限公司5,419.0039.495

3湖州太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500.00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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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湖州玉研生物技术有限公司380.002.77

5杭州恒祥投资有限公司350.002.55

6湖州易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92.500.674

7湖州威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75.500.55

8湖州联众投资咨询有限公司71.500.521

合计13,722.76100

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398,154,658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398,154,658股。

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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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股东转让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公司不得修改本章程中的前款规定。

第二十七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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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

第三十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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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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