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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夫股份:公司章程(2016年12月)

发布日期:2018/1/20 15:26:36 浏览:2863

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公司存在股东违规占用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所占用的资金。

(二)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1、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提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必须经独立董事讨论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

上同意。

2、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3、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4、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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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

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5、公司根据经营情况、投资计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对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审议调整或者变更现金分红政策的股东大会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

(三)利润分配的形式和期间间隔

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利润分配的形式主要包括股票、现金、股票与现金相结合三种方式。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利润分配期间间隔:公司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原则上每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进行中期分红。

(四)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1、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1)董事会认为公司具有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等真实合理因素,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2)公司未分配利润为正数且当期可供分配利润为正数;

(3)对于采取股票股利形式进行利润分配的,公司董事会应在利润分配方案中说明合理原因。

现金分红条件:

(1)公司在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为正数且当年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的情况

下,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公司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

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2)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提出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但需保证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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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④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3)公司当年年末资产负债率低于百分之七十;

3、公司当年盈利并达到现金分红条件而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方案的,

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节内部审计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30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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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可以采取邮件(包括电子邮件)、传真或专人送达等方式送出。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可以采取邮件(包括电子邮件)、传真或专人送达等方式送出。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七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六十九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公告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报纸和巨潮资讯网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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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供相应的担保。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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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一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二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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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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