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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出售微宏动力系统(湖州)有限公司股权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8/4/10 0:42:43 浏览:1346

来源时间为:2017-2-1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回售微宏动力系统(湖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宏动力”)1.1857的股权事项,分两步退出:微宏动力目前账面现金可以足额支付海宁众业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第一步退出时所需支付的股权回购价款,但后续微宏动力如运营资金消耗,存在现金不足偿付首期回购款的风险;微宏动力控股股东Microvast,Inc.(以下简称“Microvast”)/微宏动力存在现金不足偿付第二期股权转让价款/股权回购价款的风险,为担保Microvast/微宏动力履行足额支付第二步退出所需股权转让价款/股权回购价款,微宏动力以其土地、房产等提供抵押担保、Microvast以持有微宏动力部分股权提供质押担保。

2、本次回售微宏动力股权事项尚需向相关政府机构申请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工商登记、备案等手续。

一、交易情况概述

1、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2月14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投资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众业达新能源(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业达新能源”)、全资孙公司海宁众业达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与银川金智汇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银川金智汇”)共同投资设立海宁众业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海宁众业达”),其中,海宁众业达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出资21,000万元,出资比例为59.914,众业达新能源出资50万元,出资比例为0.143,银川金智汇出资14,000万元,出资比例为39.943;并同意海宁众业达增资入股微宏动力,增资金额为35,000万元。2017年4月12日,微宏动力完成工商变更手续,其注册资本变更为164,368,421.05美元,其中,海宁众业达以350,000,000元认购微宏动力新增注册资本1,948,893.97美元,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为1.1857,占实缴注册资本的比例为2.2054。详细内容见2017年2月15日、2017年3月20日、2017年4月13日分别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对外投资的公告》、《关于对外投资的进展公告》。

2、鉴于微宏动力2017年经营业绩不达预期,加之微宏动力拟开展海外业务合作,微宏动力管理层转由推动微宏动力控股股东Microvast于海外上市的计划,上市主体将变更为微宏动力的母公司Microvast,此计划与公司的投资目标相背离,海宁众业达直接持有微宏动力的股权,后续需通过复杂的跨境换股持有Microvast股权,在目前国家外汇管制背景下,难以顺利实现公司的投资目标。

为此,海宁众业达拟与微宏动力、Microvast及其他主体签订《关于微宏动力系统(湖州)有限公司之股权回购协议》(以下简称“《回购协议》”)、《关于微宏动力系统(湖州)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转让协议》”)、《协议书》,回售海宁众业达持有的微宏动力1.1857的股权。本次回售微宏动力股权分以下两步:

第一步:根据《回购协议》,微宏动力拟以减资方式回购海宁众业达持有的微宏动力0.5928的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股权1”),股权回购价款为海宁众业达为获得本次回购标的股权1的投资本金与按照年化收益率6(单利)计算的投资收益之和;

第二步:根据《转让协议》,以微宏动力控股股东Microvast受让股权方式或微宏动力减资方式回购海宁众业达持有的微宏动力剩余0.5928的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股权2”),股权转让价款/股权回购价款为海宁众业达为获得本次拟转让/回购标的股权2的投资本金与按照年化收益率6(单利)计算的投资收益之和。为担保Microvast及微宏动力履行其在《转让协议》项下之义务,微宏动力向海宁众业达提供抵押担保,Microvast向海宁众业达提供部分微宏动力股权质押。根据《协议书》,若Microvast或微宏动力违约未按《转让协议》的规定支付股权转让价款/股权回购价款,则海宁众业达可以选择执行担保权利或恢复股东权利。

公司于2018年2月12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出售微宏动力系统(湖州)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同意上述交易事项,并授权管理层或相关人员签署关于出售微宏动力股权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出售微宏动力股权的相关协议、办理工商的相关资料等。

本次交易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回售微宏动力股权事项尚需微宏动力减资公告、向相关政府机构申请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工商登记、备案等手续。

二、交易双方基本情况

(一)海宁众业达

1、注册名称:海宁众业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MA28BFCY35

3、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4、主要经营场所:海宁市浙江海宁经编产业园区经都二路2号经编大楼1层187室

5、执行事务合伙人:众业达新能源(上海)有限公司(委派代表:王宝玉)

6、注册资本:35,050万元

7、成立日期:2017年02月16日

8、合伙期限:2017年02月16日至2027年02月15日止

9、经营范围:新能源项目投资、股权投资、实业投资、创业投资;资产管理、股权投资管理、投资咨询(证券、期货咨询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展开经营活动)

10、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海宁众业达为公司控股曾孙企业,其合伙人及出资情况为:公司全资孙公司海宁众业达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出资21,000万元,出资比例为59.914,公司全资子公司众业达新能源出资50万元,出资比例为0.143,银川金智汇出资14,000万元,出资比例为39.943。

(二)微宏动力

1、基本情况

2、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人民币

3、主要股东相关情况

微宏动力控股股东Microvast是一家注册于美国特拉华州的公司,本次交易前,其持有微宏动力44.41的股权。

4、与公司关联关系

本次交易前,公司控股曾孙企业海宁众业达持有微宏动力1.1857的股权。

微宏动力与公司及公司前十名股东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均不存在关系,也不存在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众业达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三)Microvast

1、基本情况

2、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美元

3、主要股东相关情况

吴扬(YangWu)先生,1965年出生,美籍华人,系Microvast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其持有Microvast48.07的股权。

4、与公司关联关系

本次交易前,公司控股曾孙企业海宁众业达持有微宏动力1.1857的股权,Microvast是微宏动力的控股股东,持有微宏动力44.41的股权。

Microvast与公司及公司前十名股东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均不存在关系,也不存在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众业达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标的微宏动力的基本情况详见前文“二、交易双方基本情况”。

此次出售微宏动力1.1857股权的交易中不涉及债权债务的转移,亦不涉及人员安置、土地租赁等情况。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微宏动力系统(湖州)有限公司之股权回购协议》

签署方:海宁众业达与微宏动力、Microvast及其他微宏动力现有股东

1、股权回购

1.1股权回购及减资

(a)受限于《回购协议》约定之条件和内容,微宏动力以减资方式回购海宁众业达持有的微宏动力0.5928的股权(对应认缴注册资本出资额974,446.985美元,实缴注册资本出资额974,446.985美元),股权回购价款公式如下:

股权回购价款=1.75亿元人民币×(1 6×N)

上述公式中:

“N”:指自海宁众业达向微宏动力缴付投资款之日起至微宏动力按《回购协议》之约定将股权回购价款支付至海宁众业达的共管账户之日止的天数除以365。

(b)就本次股权回购事宜,微宏动力应减少注册资本82,570,556.825美元,其中减少海宁众业达在微宏动力中的注册资本出资额974,446.985美元。

1.2本次减资后的股权结构

在本次减资完成后,微宏动力的注册资本变更为81,797,864.225美元,实收资本变更为81,797,864.225美元;其中海宁众业达的认缴注册资本出资额及认缴注册资本比例、实缴注册资本出资额及实缴注册资本比例如下:

2、股权回购价款支付

2.1共管账户的开立

海宁众业达和微宏动力应于《回购协议》生效后十(10)个工作日内,在湖州分行以海宁众业达的名义开立并由海宁众业达、微宏动力共同监管的银行账户。海宁众业达和微宏动力应就共管账户以《回购协议》附件的格式和内容签署监管协议,若因微宏动力和/或其指定的人士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微宏动力和/或其指定的人士拒绝或不配合办理共管账户的开立手续等)导致海宁众业达无法在前述期限内开立共管账户,则每逾期一日,微宏动力应按其应向海宁众业达支付的股权回购价款的万分之三向海宁众业达支付违约金。

2.2股权回购价款的支付

(a)在海宁众业达的共管账户开立后一(1)日内,海宁众业达应书面通知微宏动力关于共管账户的信息。微宏动力应在收到海宁众业达的前述书面通知后五(5)日内将其应支付给海宁众业达的股权回购价款汇付至共管账户(具体应以银行出具的汇款到账凭证为准)。若微宏动力未在前述期限内将前述股权回购价款汇付至共管账户,则每逾期一日,微宏动力应按其应向海宁众业达支付的股权回购价款的万分之三向海宁众业达支付违约金。

(b)自减资登记完成日(以微宏动力的登记机关向微宏动力核发本次减资后新的营业执照之日为准)起五(5)个工作日内,海宁众业达和微宏动力应解除共管账户的监管并将共管账户内的股权回购价款及其所产生的利息汇付至海宁众业达指定的银行账户。为避免疑问,海宁众业达和微宏动力解除共管账户监管当日(其具体应以银行出具的对外划款凭证所载日期为准),微宏动力即完成其在本条项下之股权回购价款支付义务。若因微宏动力和/或其指定的人士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微宏动力和/或其指定的人士拒绝或不配合办理资金划转手续等)导致海宁众业达无法在前述期限内将共管账户内的前述股权回购价款及其所产生的利息汇付至海宁众业达指定的银行账户,则每逾期一日,微宏动力应按其应向海宁众业达支付的相应股权回购价款的万分之三向海宁众业达支付违约金。

为免疑义,经确认,《回购协议》项下支付股权回购价款的义务由微宏动力承担,海宁众业达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向Microvast追索《回购协议》项下的股权回购价款。

2.3税费承担

任一方因本次减资而需依法承担的税费由该一方自行承担并缴纳。

3、本次减资的程序

微宏动力董事会作出批准本次减资相关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后,应按照《回购协议》的约定办理相关的减资公告、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手续、工商登记及备案手续。

4、解除

若发生《回购协议》所约定情形,《回购协议》可以被解除。

5、生效

《回购协议》经各方签署后生效。

(二)《关于微宏动力系统(湖州)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

签署方:海宁众业达与微宏动力、Microvast及其他微宏动力现有股东,合称“各方”。海宁众业达与其他退出方合称为“转让方”。

1、股权转让

1.1股权转让与受让

(a)受限于《转让协议》约定的条件和内容,海宁众业达将其持有的微宏动力0.5928的股权(对应认缴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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