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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这些商家!湖州公布2017消费侵权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18/4/21 22:53:07 浏览:386

来源时间为:2018-1-16

?今天是315消费者维权日,湖州市2017年消费侵权十大典型案例公布。

今天是315消费者维权日,湖州市2017年消费侵权十大典型案例公布:

1.长兴某副食店保健品会销虚假宣传案

案件事实:2018年1月16日,长兴县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匿名举报称,长兴某副食店经营户以开会为名义向老年人集中推销保健品,并夸大宣传,举报人同步提供了当天上午开会的视频资料。经长兴县市场监管局调查发现,长兴某副食店经营户卢某为提高产品美誉度、增加产品销售数量,利用老年人重视自身身体健康急需保健养生的心态,在没有任何真实数据及资料的情况下,利用商品宣传推广会组织营销员虚构事实,对销售商品的销售状况及荣誉进行虚假宣传,以此吸引老年人购买。经核实,该店自营业以来已进行大规模会销5次,受欺骗误解群众近500人次,截至查获当日,已销售“高特莱斯羊奶粉”125套,2250罐,销售额为373750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长兴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2万元,上缴国库。

2.湖州敏瑞仁家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器械广告案

案件事实:2017年7月7日,吴兴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对湖州敏瑞仁家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现场向消费者发放“锦潼高电位治疗机大型试用活动”的宣传单页;现场宣传场所内,投影屏幕上播放题为“五大作用”的幻灯片;当事人现场向消费者发放印有题为“五大作用”的宣传纸条,上述医疗广告中并未注明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当事人现场无法向执法人员提供上述医疗器械广告的审查批准文件。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属于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行为,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58条第14项的规定作以下处罚:1、责令立即停止发布未经审查的医疗器械广告;2、罚款105000元,上缴国库。

3.湖州汇优置业有限公司不正当有奖销售案

案件事实:2017年5月,根据市、区局的统一部署,吴兴区市场监管局稽查大队在房地产行业专项整治的过程中发现湖州市汇优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汇金商业中心销售中心抽奖公示中,标有“一等奖6999元的老凤祥龙凤呈祥金条”字样,奖品设置超过了5000元。经查,当事人明知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五千元,但为了争取更多的顾客资源,吸引消费者的眼球,仍设置此奖项。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第3项规定,属于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6条,对当事人处以罚款45000元,上缴国库。

4.安吉吉盛投资有限公司销售净含量不合格大米案

案件事实:根据消费者举报,2017年3月14日安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前往安吉吉盛投资有限公司经营的大润发超市进行计量执法检查,经委托德清县质量技术监督检测中心计量检测人员对该超市在销的标注广德县中天粮油购销有限公司生产的“吉祥如意”袋装大米(标注净含量为10KG)、标注盘锦金硒园米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百穗”袋装大米(标注净含量为15KG)、标注五常市春鹤米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五香泉”袋装大米(标注净含量为10KG)进行了现场计量抽样检测。经检测,该三个批次的袋装大米实际净含量均小于其标注的净含量,被判为净含量不合格。经核算,该三批次净含量不合格大米总货值为7515元。

处理结果:依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安吉县市场监管局对安吉吉盛投资有限公司作出予以罚款及责令不得销售净含量不合格商品的行政处罚。

5.南浔查获两起通过网络销售有毒有害减肥胶囊案

案件事实:2017年7月,南浔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南浔公安分局,周密部署,准确出击,查获当事人吴某、方某利用淘宝店铺销售有毒有害减肥胶囊的案件。

当事人吴某经营的减肥胶囊主要通过其名下的两家淘宝店铺进行销售,经湖州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吴某所销售减肥胶囊产品中均检出盐酸西布曲明、酚酞非法添加成分。当事人方某通过网络采购减肥胶囊后,自行分装并加贴“Coco瘦身”的标签,通过淘宝共交易169单,销售金额为17299.8元。从当事人处查获的Coco瘦身瓶装白色胶囊、Coco瘦身袋装白绿色胶囊、无标签胶囊(5粒白绿色)三种产品经湖州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结果显示该三种样品均检出盐酸西布曲明及呋塞米。

处理结果:两位当事人的行为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4条第1款的规定,涉嫌构成销售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行为。两位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已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6.德清亿康餐具消毒服务部生产经营的集中消毒餐饮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案

案件事实:2017年8月1日,德清县卫生计生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德清亿康餐具消毒服务部生产经营的集中消毒餐饮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行为依法给予警告处罚,并提出整改要求。为验证其整改措施是否落实到位,10月11日,德清县卫生计生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生产的集中消毒餐具套装进行监督采样并委托德清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检验。经检验,10套抽检样品中的1件茶杯大肠菌群检测项目检测结果不符合GB14934-2016。经充分调查取证,当事人认可了违法事实。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26条第1款的规定,德清县卫生计生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4000元整,告知了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权利。最终,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自觉完全履行处罚决定,同时承诺加强企业内容管理,调整生产设备,保证产品质量。

7.德清查处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案件事实:20917年1月4日,德清县市场监管局稽查大队接投诉举报,反映其从某微信号购买了减肥咖啡“SPEEDCOFFEE”,产品未标示生产许可证、生产企业名称等信息,且宣传减肥功效。执法人员受理后,对其提供的产品通过快检试剂初步筛检,显示西布曲明阳性,立即对产品进行委托送检,经湖州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检出西布曲明。1月11日,经前期侦查,专案组在湖州某小区将销售者宋某抓获,现场查获“SPEEDCOFFEE”减肥咖啡61袋,货值约1.5万元。宋某交待其销售的产品是从河南郑州某微信号进货,共进货3箱(每箱50袋),主要通过微信朋友圈销售,每袋售价268元,涉案货值约4万元。

处理结果:执法人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出具《有毒有害食品认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刑法》等有关规定立案,并移送公安机关,启动联动办案机制。接下来德清县市场监管局将联合公安机关进一步追踪溯源,争取捣毁制售源头。

8.湖州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骗收出库费和贷款公证费案

案件事实:自2016年12月起,湖州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销售汽车过程中,以新车出库需要进行PDI检测的名义向购买汽车的消费者收取出库费(PDI检测费),但实际当事人在接收新车后,已完成PDI检测,且当事人以工时费的名义已向汽车生产厂家索赔了PDI检测费。当事人对消费者隐瞒了新车已进行PDI检测的信息,以此骗收消费者出库费(PDI检测费)500元/辆,自2016年12月至2017年4月,当事人共向消费者收取出库费(PDI检测费)税后利润是33011.13元。

当事人以办理按揭抵押需要办理抵押公证的名义,向贷款购车的消费者收取公证费,但实际并未向公证部门申请任何公证事项,也没有向任何行政事业单位交纳行政收费,同时隐瞒未公证的信息,以此骗收消费者贷款公证费。完税后,当事人实际收入公证费30429.53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实际收入上述出库费(PDI检测费)、公证费共63440.66元。其骗取消费者价款的行为,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依法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没收违法所得63440.66元;罚款人民币63440.66元。

9.长兴一超市擅自销售伪造产品产地案

案件事实:2017年5月31日,长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举报,称长兴某超市大量销售电子镇流器,该产品未经3C认证。当日该局执法人员对该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超市库存还有该产品32个,其外包装上标注的商品名为“高效节能电子镇流器”,标注的制造商为“中山市古镇创玉科技照明电器厂”,地址位于“中山市古镇曹三工业区”,注册商标为“创玉科技”,产品上印有“3C”标志,该超市现场无法提供《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经查,该超市未索取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及该产品《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复印件就擅自销售,截至案发该超市共销售28个,违法所得226.8元。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长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超市改正,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电子镇流器32个)没收违法所得226.8元,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上缴国库。

10.湖州某汽车用品公司不正当价格行为案

案件事实:2016年6月17日,湖州市物价局受理了一起湖州某汽车用品公司(在天猫店铺设有汽车用品专营店)涉嫌价格欺诈的举报件。湖州市物价局工作人员对该公司的价格行为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公司于2016年5月20日在天猫汽车用品专营店一商品页面显示为起点线婴儿推车安全座椅在开展聚划算促销活动,标示原价为5386元,日常促销价2850元,聚划算2550元。经查,聚划算促销活动日期为2016年5月20日至22日,成交价为2550元/套;标示的日常促销价日期为4月27日至5月19日,成交价为2850元/套;标示原价5386元/套未销售过,涉嫌不正当价格行为。

处理结果:2017年4月2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40条第1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7条、《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11条第2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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