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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一案例入选浙江省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1/6/2 21:28:19 浏览:436

来源时间为:2020-4-20

5月28日,浙江省检察院举行未成年人检察新闻发布会。会上,浙江省检察院发布了2021年度浙江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湖州南浔区检察院:监督与治理同步督促治理旅馆业违规接纳未成年人住宿问题一案入选。

2021年度浙江省检察机关

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目录

1.杭州萧山区检察院:创新公益诉讼模式守护未成年人生命健康安全

2.绍兴、诸暨两级检察院:督促支持起诉同心守护涉未成年人公共利益

3.义乌市检察院:探索有条件不撤销监护权守护未成年人远离“隐秘角落”

4.湖州南浔区检察院:监督与治理同步督促治理旅馆业违规接纳未成年人住宿问题

5.平湖市检察院:多地协作呵护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健康成长

6.天台县检察院:检察支持起诉为监护困境儿童扣紧“法治护身符”

7.嘉兴秀洲区检察院:延伸监督职能多措并举保障儿童受教育权

8.玉环市检察院:检察监督助力多部门联动保障未成年人出行安全

9.衢州、柯城两级检察院:推动多部门执法协作管控未成年人违法驾驶漏洞

10.某县检察院:强化检校合力助推强制报告制度落地见效

杭州市萧山区检察院:创新公益诉讼模式

守护未成年人生命健康安全

【基本案情】

2020年1至2月,母婴用品销售商吕某利用他人购买口罩防疫的迫切需求,通过互联网以每只1.5-7元的高价,将“三无”伪劣儿童口罩销往浙江杭州、绍兴以及江苏等地,被销售并使用的数量达37000余只,销售金额8万余元。经检测,该批儿童口罩质量均不合格。吕某通过互联网向不特定多数消费者销售伪劣儿童口罩的行为,扰乱了互联网市场经营秩序,危及众多未成年人生命健康安全和国家公共卫生安全。

2020年2月,杭州市萧山区检察院接到线索后,立即成立由检察长任组长的专案组,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查明吕某主观故意、涉案口罩来源、交易数量金额等,对3名涉案人员及时批捕起诉,追诉同案犯1人,召回伪劣儿童口罩2万余只。同时,因本案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引导公安机关同步固定公益损害证据,委托团区委组织公益诉讼观察员、司法社工等调查论证公益损害隐患。经履行诉前公告程序、浙江省检察院指定管辖,2020年8月,萧山区检察院向杭州互联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吕某在全国性的新闻媒体上发布伪劣商品警示公告、公开赔礼道歉,支付口罩销售价款三倍的赔偿金25万余元,获法院判决支持。案结后,检察院、法院与浙江省妇女儿童基金会,在人大代表和团委、妇联等未保组织以及新闻媒体见证下,共同签署赔偿金托管协议,约定该款项由省妇女儿童基金会代为管理,专用于预防和治疗未成年人新冠肺炎等公益事项支出。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全国首例涉未涉疫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是首例向互联网法院提起的涉未民事公益诉讼案。检察机关积极践行融合式监督理念,精准研判案件内在法律关系,综合运用刑事追诉和民事公益诉讼手段,令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吕某等人付出沉重代价,对全社会启到教育警示作用。办案过程中,萧山区检察院积极探索检法“两长”出庭、同步直播的庭审模式,联合未保组织创新公益损害取证论证、损害赔偿金使用监管等模式,增进了未成年人保护合力,对办理涉未公益诉讼案件具有借鉴意义。

绍兴市、诸暨市两级检察院:督促支持起诉

同心守护涉未成年人公共利益

【基本案情】

2016年至2019年期间,杨某某等人明知他人销售的“强生”婴儿润肤油系假冒产品,仍以低价购入,并通过网络向全国各地销售,涉及消费者达4800余人,销售金额56万余元。经鉴定,上述润肤油均为假冒“强生”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杨某某等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不仅侵犯企业知识产权、破坏互联网市场经济秩序,同时侵害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危及未成年人身体健康,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2020年4月20日,诸暨市检察院以杨某某等7人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起公诉,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

针对未成年人公共利益受损问题,诸暨市检察院向诸暨市消保委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报请省消保委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并同步将案件上报绍兴市检察院。2020年11月23日,省消保委向绍兴市中院提起涉未民事公益诉讼,绍兴市检察院审查后支持起诉,诉请判令7名被告人退还销售款56万余元、三倍赔偿消费者损失169万余元并公开赔礼道歉。经法院调解与公告程序,省消保委与7名被告达成和解协议,诉求全部实现,销售款及三倍赔偿金共计225万余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为保障执行款的妥善处置,绍兴市两级检察机关结合网购特点,建议省消保委将款项存至专门账户,根据消费者购买记录转付对应款项,剩余部分三年后收归消费者权益保护基金统一管理,获省消保委采纳。

【典型意义】

新修订的未保法明确赋予检察机关对涉未诉讼活动等监督职责,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检察机关可以督促、支持相关组织和个人提起诉讼。本案是检察机关督促支持起诉的典型案例。在追究刑事责任的基础上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建议省消保委通过“刑罚 惩罚性赔偿”双管齐下,严惩制假售假行为,切实维护了不特定多数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义乌市检察院:探索有条件不撤销监护权

守护未成年人远离“隐秘角落”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蔡某多次在租房内用柳条、煤气皮管殴打儿子轩轩(化名,时年8岁),并将轩轩赶出家门使其受冻挨饿。期间,轩轩头面部被开水严重烫伤,蔡某拒不送医治疗。经鉴定,轩轩被殴打致全身软组织挫伤,已构成轻微伤。

2020年2月18日,义乌市检察院通过“童心守护”微信小程序接到轩轩疑似被虐待线索后,立即派员核实情况,发现由于未及时救治,轩轩烫伤部位已出现大面积溃烂,遂联合街道、妇联等部门将轩轩送医救治,并指定社工作为临时照料人,确保轩轩人身安全。同时,依法对受伤原因进行调查核实,认定蔡某已涉嫌犯罪,本案虽经多次报警,但一直未予立案,遂依法监督公安机关对蔡某以涉嫌虐待罪立案侦查。移送审查起诉后,该院经审查认为蔡某涉嫌监护侵害犯罪,依法可以支持起诉撤销蔡某的监护人资格,但鉴于本案发案原因特殊,在尊重轩轩及蔡某意愿的情况下,决定给予蔡某一年的保留监护权观察期。观察期内,该院选派心理咨询、家庭教育等专业人员对蔡某和轩轩进行辅导,纠正蔡某教育理念偏差,修复轩轩心理创伤,帮助重建规则意识。经过教育矫治,蔡某悔罪表现良好、监护能力明显提升,轩轩的规则意识也明显增强。一年期满后,经不公开听证,该院决定不启动撤销蔡某的监护权诉讼。同时,依法对蔡某以涉嫌虐待罪提起公诉并建议从轻处罚,后法院依法判处蔡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监护侵害案件。办案过程中,义乌市检察院以智慧未检平台为依托、刑民融合式监督为手段、政府社会力量协同为支撑,在依法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同时,积极开展监护干预、保护救助等工作,探索创新监护权监督方式,有效破解监护侵害案件线索发现难、被害人救助难等问题,体现了检察机关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理念。

湖州市南浔区检察院:监督与治理同步

督促治理旅馆业违规接纳未成年人住宿问题

【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湖州市南浔区检察院接到一起未成年人被性侵的举报线索后,充分发挥未检专业化办案优势,及时启动涉案被害人心理疏导前置程序,并主动围绕线索开展调查,取得有力客观性证据后,于2020年2月20日依法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6人。在确保案件顺利侦办、从严打击犯罪的同时,南浔区检察院运用“一站式”办案模式,将心理干预、亲职教育、舆情管控、安全防范贯穿办案始终,最大限度减少“二次伤害”。10月20日,南浔区法院对6名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主犯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在办案过程中,聚焦案件集中暴露的旅馆等住宿经营者不履行涉未成年人安全保护义务这一突出问题,南浔区检察院发挥检察监督一体化优势,监督公安机关做好旅馆行业专项整治,共同研发未成年人入住旅馆风险自动预警系统(DWS智瞳系统)并出台配套制度。该系统以浙江省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为平台,对未成年人及同住人员的住宿登记情况进行大数据比对,确定绿、黄、红三个由低到高的风险预警等级,便于公安机关根据预警等级精准处置。同时,系统同步分析处警情况,警示可能存在的瑕疵或违法情况,方便检察机关监督,确保风险监控合法有效,实现旅馆等住宿经营者强制报告的全覆盖、零疏漏,最大限度提升未成年人住宿安全风险防控质效。

【典型意义】

本案中,南浔区检察院依法运用立案监督手段,从严打击涉未侵害类案件,彰显了司法“零容忍”态度。聚焦案件背后的治理难点问题,发挥未检业务统一集中办理的履职优势,监督与治理同步推进,督促公安机关依法开展涉未住宿安全专项整治,联合开发智瞳系统,通过数字赋能科学高效地实现对未成年人住宿安全的风险防控,推动落实新修订的未保法中住宿经营者的安全保护义务,为未成年人筑起有效安全防线。

平湖市检察院:多地协作

呵护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健康成长

【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23日,张某英因家庭琐事在上海市松江区某租房内持刀捅刺其丈夫吴某甲(户籍地均为浙江省庆元县),吴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张某英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松江区检察院批准逮捕。二人的儿子小昊(化名,时年5岁)目睹了案发经过。案发后,小昊与平湖市的姑姑吴某乙同住。

松江区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小昊因本案受到严重心理创伤,遂委托平湖市检察院开展异地司法协作,帮助对其开展心理疏导。接委托后,平湖市检察院及时对接松江区检察院、实地走访小昊家庭,了解刑事案件细节和具体家庭情况,并聘请心理专家共同制定专业救助方案,对小昊开展阶梯式心理疏导和渐进式跟踪回访。为解决监护缺失和就近入学问题,平湖市检察院帮助小昊落实法律援助,并协助收集证据,在综合调查评估和充分尊重儿童意愿基础上,以支持起诉方式将小昊的监护人变更为姑姑吴某乙,从而使其符合平湖当地入学条件,顺利实现就近入学。为解决经济困境,在松江区检察院帮助小昊申请到1.5万元司法救助金的基础上,平湖市检察院又与其户籍地庆元县检察院开展异地协作,帮助开展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资格申请,经庆元县民政局审查认定,为小昊落实了每月基本生活补贴。三地检察机关根据本案相关经验做法,出台未检一体化异地协作长效机制,为规范类案处理提供指引。

【典型意义】

本案是检察机关通过跨省市异地协作,切实加强涉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的典型案例。三地检察机关积极搭建异地协作桥梁,通过心理疏导、监护变更、入学安置、生活补助等多元救助工作,从心理、学习、生活等多维度有效解决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后顾之忧。在个案探索的基础上,又探索建立未检一体化异地协作长效机制,为省级层面长三角区域未检协作机制的出台提供了先行经验。

天台县检察院:检察支持起诉

为监护困境儿童扣紧“法治护身符”

【基本案情】

2013年6月,王某捡到一名出生仅数月的弃婴并取名小甲(化名),以非亲属监护关系将小甲落户到其本人户下。2019年7月18日凌晨,王某在与小甲共同居住的房间内放火,并用菜刀割伤小甲腕部。经鉴定,王某患有精神分裂症,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

天台县检察院在办理王某强制医疗案件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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