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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起,湖州的物业维修资金可能要涨!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

发布日期:2021/12/5 20:44:47 浏览:140

来源时间为:2021-11-21

明年起,湖州的物业维修资金可能要涨!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

2021-11-2116:02:17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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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知道新建小区在交付时,业主需要支付一些费用,其中有一个项目就是物业维修资金。

物业维修资金,是指由业主交存的专项用于建筑物内共用部位、建筑区划内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湖州现行的物业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为:不带电梯的多层物业50元/㎡,带电梯的多层、小高层、地下室(半地下室)等物业75元/㎡,高层物业100元/㎡。

明年开始,这笔费用可能要涨了。

图片来源于网络

11月17日,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了《湖州市中心城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办法》中对物业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交存标准为:不带电梯的总层数7层以下物业按60元/㎡,带电梯的总层数11层以下物业和地下室(半地下室)等物业按85元/㎡,总层数超过11层的物业按110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此外,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还发布了《湖州市中心城市物业保修金管理实施办法》、《湖州市中心城市物业区域相关共用设施设备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以下为《湖州市中心城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具体内容:

湖州市中心城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加强物业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维护物业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湖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和《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湖州市中心城市范围内(吴兴区、南浔区、南太湖新区所辖区域)的物业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物业维修资金,是指由业主交存的专项用于建筑物内共用部位(以下简称共用部位)、建筑区划内共用设施设备(以下简称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市政公用、市容环卫、绿化、供水、供热、供电、通信、广播电视等部门负责管理的城市道路、公共排水、环境卫生、公共绿地、城市供水、供气、供热、供电、通信管线、有线电视线路等设施设备,不属于本实施办法所称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第三条市、区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等部门负责管辖区域内物业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市物业主管部门明确物业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中心城区职责范围内物业维修资金管理工作。

各区物业主管部门应设立物业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负责各自管辖区域内的物业维修资金管理工作。

第四条新建物业应当设立物业维修资金。中心城市范围内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含住宅、办公、商业营业用房等)、征迁安置用房、公租房等物业,均应缴纳物业维修资金。未售出和不可销售物业的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交存,并建立分户账。

第五条新建物业首期物业维修资金,由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中心城市范围内本实施办法施行前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已竣工销售的物业按原标准交存,本实施办法施行后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首次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竣工未开始销售的物业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为:不带电梯的总层数7层以下物业按60元/㎡,带电梯的总层数11层以下物业和地下室(半地下室)等物业按85元/㎡,总层数超过11层的物业按110元/㎡。今后交存标准的调整,由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中心城市房屋建筑安装工程平均造价的变化情况,定期测算公布。

第六条新建物业首次交存物业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代收代交。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交付之前,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交存物业维修资金,并对交存情况进行公示。

第七条由物业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管理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在商业银行开立专户,并签订资金管理协议,专项储存维修资金,以物业区域为管理单位,以幢为单位设账,并按房号等设分户账。专户管理银行应支持物业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建立查询系统,接受业主对其分户账中维修资金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金额的监督,并定期向物业主管部门、物业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发送物业维修资金对账单。

第八条根据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实施中,物业维修资金不足支付维修费用或使用后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一幢以上物业的业主分户账不足首期维修资金缴存额的30时,实施物业管理且已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制定小区物业维修资金续交方案;未实施物业管理或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居(村)民委员会组织制定小区物业维修资金续交方案。续交方案需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如物业管理区域内非全部房屋分户账不足首期维修资金缴存额的30的,可按照单幢续交的方式实施。续交后的维修资金余额不得低于按政府公布的当年缴交标准计算的维修资金额度。

物业维修资金的续交工作可由业主委员会或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将续交的维修资金移交相应的管理机构。

未实施物业管理或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物业维修资金的续交工作由居(村)民委员会负责。

物业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收到续交的物业维修资金后,应当出具凭证,并负责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九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保修期限满后,共用部位1000元以上、共用设施设备3000元以上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可在物业维修资金中列支,不同性质的部位或设施设备的维修不能归并为单体项目工程。物业服务企业一并报送维修、更新和改造涉及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护保养记录。物业维修资金使用金额5万元以上的,经审计并公示无异议,由业主委员会、居(村)民委员会确认后支付。物业服务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保修期限自物业交付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物业维修资金的支出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按以下原则分摊:

(一)涉及整个物业区域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由该区域全体业主按建筑面积所占比例分摊,在该区域全体业主的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

(二)涉及单幢或部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由涉及的相关业主按建筑面积所占比例分摊,在其相关业主的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

第十一条对危及房屋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下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可应急使用维修资金,使用金额不得超过首期交存维修资金总额的百分之十。

发生前款规定的紧急情况,在相关部门或机构出具证明材料的情况下经业主委员会和居(村)民委员会申请,可直接拨付维修资金。维修资金应急使用后,业主委员会和居(村)民委员会应及时提供工程决算审计报告、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证明和应急使用维修资金涉及区域业主名册,办理分摊核销手续,经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审核。

第十二条申请划拨物业维修资金,须提供以下材料:(一)物业维修资金划拨申请表;(二)物业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经维修区域内涉及业主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三)业主委员会或居(村)民委员会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四)物业维修资金列支范围的业主名册;(五)经业主委员会或居(村)民委员会审核的资金使用预算书、决算审计报告以及公示材料;(六)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校验);(七)项目施工前、中、后的影音材料;(八)其他应提供的资料。

业主委员会或居(村)民委员会应将物业维修资金的使用方案、施工项目及其预决算、审计等材料及时在相关区域内公示,告知全体业主。

第十三条物业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根据申请进行审核,并按以下原则划拨维修资金:(一)使用金额不满50万元的,项目竣工后,未超过使用方案规定额度的,由业主委员会或居(村)民委员会按本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后,物业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一次性将维修资金划转至申请单位;(二)使用金额50万元以上的,由物业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按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分期拨付,但最高不超过核准使用额度的50;项目竣工后,未超过使用方案规定额度的,由业主委员会或居(村)民委员会按本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后,物业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将维修资金尾款划转至申请单位;(三)结算金额超过使用方案规定额度的,由业主委员会或居(村)民委员会出具情况说明,提供经维修区域内涉及业主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的签名清单,物业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划拨超过使用方案规定额度部分资金。

第十四条下列资金应当转入物业维修资金:(一)物业维修资金规定的存储净利息;(二)利用物业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净收益;(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所得,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四)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五)业主委员会或业主自愿筹集交存的款项;(六)其他按规定转入的资金。

第十五条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经费按《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在物业维修资金增值部分中提取12,并单独建账,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由财政部门监管。

第十六条德清县、长兴县、安吉县的物业维修资金管理可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本实施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中心城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湖州市中心城市物业保修金管理实施细则<湖州市中心城市物业区域相关共有设施设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湖政办发〔2008〕4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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