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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领导干部在外任职规范严格高校领导班子兼职需念“紧箍咒”

发布日期:2022/3/10 17:46:57 浏览:292

和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确因工作需要兼职的,须经学校党委审批;经批准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的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任何报酬;兼职的领导干部,应当辞去本职或者兼任的职务。所收取的报酬(包括各种经济利益)应当收缴;对校级非中共党员的领导干部兼职的管理,参照本通知执行。

此处需要关注的是,上文曾提及,处于事业单位副处级以上管理岗的中共党员,均属于党员领导干部,《廉政准则》指出,党员领导干部禁止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而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通知》指出,直属高校处级(中层)党员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在经济实体中兼职,确因工作需要兼职的,须经学校党委审批。两份文件在口径上有所不同,需要企业和投资者“擦亮眼睛”。

而对于高校院系级领导干部在外任职,也并不能一概而论。

众所周知,中国省属高校,通常系正厅级单位。即党委书记、校长的行政级别是正厅级,副书记、副校长的行政级别是副厅级,而处长、院长行政级别是正处级,副处长、副院长行政级别是副处级。

2015年,教育部办公厅下发《关于开展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教人厅函[2015]11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党政领导干部包括教育部机关、直属单位及其内设机构、直属高校及其院系等副处级以上干部。

但近年来,包括山东省等在内的多个省份,正逐步取消省内高校二级学院院长、副院长行政级别。

而取消高校行政级别,是对2017年4月《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里提出的“鼓励高校推进内设机构取消行政级别的试点,管理人员实行职员制”的良好践行。

也就是说,判断高校院系级领导干部是否在外兼职是否属违规行为时,需要结合任职高校是否系教育部直属高校,以及该高校是否已推进内设机构取消行政级别等因素综合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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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支持和鼓励科研人员适度兼职创新

与党员领导干部在外兼职存在诸多限制不同,对于党员领导干部以外的普通教师对外投资持股并无相关限制。同时,为激发人才活力,促进高层次人才在学校、科研机构和企业间实现流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法规支持和鼓励高校科研人员在履行好岗位职责的基础上进行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但对于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获得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执行。

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第六条指出,允许科研人员和教师依法依规适度兼职兼薪。

《若干意见》进一步指出,允许科研人员从事兼职工作获得合法收入。科研人员在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到企业和其他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并取得合法报酬。鼓励科研人员公益性兼职,积极参与决策咨询、扶贫济困、科学普及、法律援助和学术组织等活动。科研机构、高校应当规定或与科研人员约定兼职的权利和义务,实行科研人员兼职公示制度,兼职行为不得泄露本单位技术秘密,损害或侵占本单位合法权益,违反承担的社会责任。兼职取得的报酬原则上归个人,建立兼职获得股权及红利等收入的报告制度。担任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兼职及取酬,按中央有关规定执行。

本意见适用于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高校和国有独资企业(公司)。

此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于2019年12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业的指导意见》也表示,支持和鼓励科研人员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

同时,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征得单位同意,可以兼职到企业等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或者离岗创业,在原则上不超过3年时间内保留人事关系,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建立制度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兼职、离岗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期间和期满后的权利和义务。离岗创业期间,科技人员所承担的国家科技计划和基金项目原则上不得中止,确需中止的应当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办理手续。

值得关注的是,对于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获得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执行:国务院部门、单位和各地方所属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不含内设机构)正职领导,以及上述事业单位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

梳理上述法规可知,对于党员领导干部尤其是高校内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及任职情况,监管层有着明确的考核和衡量标准,因此发行人应当在上市申请过程中给予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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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博股份实控人高校任职遭问询,高校院党委书记在湖州银行领薪或踩线

《金证研》法库中心研究发现,在实际上市案例中,对于党员领导干部任职问题的审核,主要围绕任职合规性和技术成果分配这两点来展开。

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达易盛”)是一家专注于与健康领域的融合发展,助推医疗及医药健康产业的科技创新能力的提升,助力医疗、医药、大健康产业创新发展的企业。

泽达易盛招股书显示,其实际控制人、董事刘雪松于2008年9月至今任浙江大学研究员、浙江大学现代中药副所长;泽达易盛董事吴永江于1998年9月至今任浙江大学教授、浙江大学现代中药研究所所长。

对此,上交所据此要求泽达易盛说明,刘雪松、吴永江在泽达易盛处的持股和任职情况是否符合关于高校教师的相关任职规定;结合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同行业公司和科研院所的任职情况、研发团队与核心技术人员的任职履历与职务发明情况,说明泽达易盛现有核心技术和相关专利是否来自上述人员之前在其他公司(单位)任职时的职务发明,泽达易盛是否与相关科研院所、同行业公司或研发人员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

湖南金博碳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博股份”)是一家从事碳基复合材料及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招股书显示,金博股份实际控制人廖寄乔为中南大学材料学博士研究生学历,工学博士学位,正高二级研究员;曾长期任职于中南大学粉末冶金研究院;廖寄乔曾受中南大学委派兼任粉冶中心董事,2011年5月至2019年5月兼任粉冶中心董事及总经理、并兼任部分下属子公司董事长职务。同时,2005年至今,廖寄乔历任博云高科、金博有限、金博股份总经理、董事长兼首席科学家,现任金博股份董事长兼首席科学家。

据此上交所要求保荐机构和金博股份律师就下列事项核查并发表意见:廖寄乔及其他曾在中南大学任职人员(如有)在金博股份处拥有权益、担任职务或承担工作,是否取得中南大学同意,是否符合《公司法》、中组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和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任职资格规定,是否履行了审批、备案或其他必要程序。

长春百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克生物”)是一家从事人用疫苗研发、生产及销售的生物制药企业。根据问询回复,百克生物核心产品水痘疫苗的技术来源为孔维教授的技术投入,公司董事、高管及核心技术人员孔维、姜春来现为大学教授,吉林大学孙博、红、等三人均曾在百克生物处兼职并于2019年离职;百克生物12项发明专利中11项均为与吉林大学合作研发取得。

据此,上交所要求百克生物进一步说明:吉林大学相关人员在百克生物持股、任职,从事研发活动的具体情况,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对过往的持股、任职、研发等情况,吉林大学是否知悉并认可;相关人员在百克生物和吉林大学同时任职的具体情况,针对双方目前和未来的合作研发、委托研发、技术授权、技术转让等情况,有无明确、有效的利益冲突防范机制,如何确定研发成果归属,如何划分研发费用承担方式等;结合孙博、张海红、张勇等人参与产品研发、生产等具体情况,分析上述人员的离职是否对百克生物研发、生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百克生物有无科技创新能力,是否对吉林大学存在依赖,如存在依赖,请进一步说明该等依赖的具体体现,是否对百克生物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障碍。

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州银行”)招股书,2019年3月-2019年4月,公司独立董事都红雯在湖州银行任职期间同时担任杭州电子科技大学经济学院担任党委书记;独立董事易开刚为中共党员,担任独立董事期间同时担任浙江工商大学与城乡规划学院院长;都红雯、易开刚均在湖州银行领取薪酬。

而上述行为或违反中共教育部党组发出的《高等学校深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若干规定》文件中关于“学校党员领导干部未经批准不得在社会团体、基金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经批准兼职的校级领导人员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薪酬;经批准兼职的院系及内设机构领导人员在兼职单位获得的报酬,应当全额上缴学校”的规定。

同时,上述行为或违反《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中,“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集中精力做好本职工作,除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在学校设立的高校资产管理公司兼职外,一律不得在校内外其他经济实体中兼职。确需在高校资产管理公司兼职的,须经党委(常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并报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备案,兼职不得领取报酬”的规定。

湖州兼职网

根据《金证研》法库中心研究,对于党员领导干部在外任职,交易所审核过程中主要关注的重点集中在任职合规性,尤其是企业董监高同时在高校任职党员领导干部时,监管层还会关注技术成果分配以及技术依赖性问题。

事实上,企业与高校的合作无可厚非,但技术成果应当与企业权属明了,并且企业应当加强自查,对于在高校任职尤其是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的企业人员,应当从严管理,再紧一扣。

本文首发于微信公众号:金证研。文章内容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和讯网立场。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请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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