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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甬温湖衢台6地中考政策发布未来怎么考?看这里!

发布日期:2018/3/30 12:46:08 浏览:1442

江省临时居住证》(一年及以上,时间截至2018年3月份)、工商执照或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一年及以上,时间截至2018年3月份)、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清单(一年及以上,时间截至2018年3月份),学生本人户口簿。

5.考生按规定缴纳报名、考试费65元(含体育考试、实验操作考查费)。

考试科目和时间

2018年学业水平考试包括文化科目考试、体育考试和英语听力口语考试。

1.文化科目考试

(1)考试科目:语文、数学、英语、科学、社会思品(含历史与社会、思想品德两门学科,下同)。

(2)各科分值:语文和数学各150分、英语120分(含听力口语30分)、科学180分,社会思品卷面分值为100分(其成绩按50计入总分)。

(3)考试时间:语文、数学、科学各120分钟,英语90分钟,社会思品100分钟。

(4)考试日期:6月16日—17日(周六、周日)。

(5)初中地方课程纳入语文、社会思品两科考试范围,地方课程考试内容分值不超过两科试卷总分的5。文化科目考试全部实行闭卷考试。数学和科学考试不允许使用计算器。

(6)文化科目考试命题以课程标准和《2018年浙江省初中学业水平考试说明》为依据,体现深化课程改革理念和能力立意导向,加强试题与社会实际和学生生活的联系,在学生发展核心素养框架下,注重考查学生在真实情景中解决问题的能力。试卷难度系数在0.70-0.75间。适当控制题量,杜绝设置偏题、怪题。

2.体育考试

(1)体育考试项目共4项,每项10分,满分40分。

必考1项:中长跑(男1000米跑,女800米跑)。

选考3项:考生可在篮球、排球垫球、足球运球绕杆、游泳、掷实心球、立定跳远、跳绳、引体向上(男)或仰卧起坐(女)等8个项目中选3项。

每位考生必须在同一半天时间内完成4项体育考试(游泳除外)。考生一经检录后即不得无故申请缓考。

(2)考试地点:温州市第二十二中学、温州体育中心游泳馆。

(3)考试时间:游泳测试时间为4月8日-9日,素质与球类测试时间为4月11日-14日。缓考考生补测时间为4月24日。若有更改,另行通知。

(4)考试形式:2018年市直及鹿城区考生使用《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专用测试器材进行考试。具体要求按照《温州市2018年初中体育学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执行。

3.英语听力口语考试

英语听力口语考试实行人机对话,分值为30分,与学业水平考试分离单独进行,考试日期:4月21日—22日(周六、周日)。

高中招生录取

(一)招生原则

1.择优录取原则。高中段招生坚持全面衡量、综合评价、尊重选择、择优录取的原则。综合考察学生全面发展情况,既关注毕业升学,又关注品德发展和身心健康;既关注共同基础,又关注个性特长。

2.普职协调原则。按照普通高中与中职学校招生大体相当的原则,统筹安排普通高中和中职学校招生计划,努力促进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的健康协调发展。

3.信息公开原则。各初、高中学校要提前将高中招生计划、录取办法、加分政策、民办普高收费标准等招生信息通过多种途径告知考生和家长,以便考生及家长在选择高中学校时做出正确选择。

4.普高录取原则。我市普通高中招生凭学业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录取。普通高中不得录取生源地最低控制线下的考生或综合素质评价测评等第未达4P或综合表现评定不合格的考生;省一级特色示范学校或县中学不得录取综合素质评价测评等第未达2A2P或综合表现评定不合格的考生。

温州市外户籍学生参加我市学业水平考试,可参加我市中等职业学校或民办普通高中录取,若参加温州市教育局直属公办普通高中录取,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已取得市教育局或鹿城区教育局统一注册初中电子学籍,并具有在市局直属中学或鹿城区属中学三年连续完整的学习经历;(2)学生父母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在我市范围内已取得《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一年及以上,并在我市范围内取得工商执照或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时间截至2018年3月份);(3)学生父母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需在我市范围内缴纳养老保险费一年及以上(时间截至2018年3月份),且有相对固定居所(含租赁)。

在温州市外就读学生,未回温参加学业水平考试者,公办普通高中原则上不予录取。如确需回原籍就读的学生,可提供就读地教育招生考试部门出具的中考成绩证明,经市教育局直属中招办折算后参加市直民办普通高中录取。

5.同城待遇原则。我市引进人才子女、浙商温商回归人员子女在温参加高中段学校招生录取,享受我市市民同城待遇。

(二)普通高中类招生

1.普通高中招生,根据招生计划、考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含政策加分和特长加分,下同),结合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择优录取。考生志愿填报在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公布后进行,志愿填报时间3天。普通高中录取在普高最低控制线公布后进行。具体办法另行发文。

2.中外合作高中和艺术高中可申请面向全市自主招生,招生方案经市教育局审核后公布。被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学业水平考试。

3.市直民办普高立足于鹿城区招生,鹿城区招生数不少于学校招生计划的60,按平行志愿择优录取,若平行志愿录取不足,则由招生学校在中招管理系统平台上自主补招,额满为止。跨县域招生数不超过学校招生计划的40,录取工作由招生学校凭考生录取码在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公布后第三天开始,在中招管理系统平台上择优录取。

市直民办普高可向市教育局直属中招办申请不超过学校年度招生计划10的自主招生计划,该计划数仅限于县域内招生,在普高平行志愿录取后由招生学校在中招管理系统平台上自主录取。

招生学校须根据本校招生情况,提前制订本校招生报名和录取方案,在报市教育局直属中招办备案后,主动向社会和家长广泛宣传,以确保招生工作公开、公正、有序进行。民办普高须在6月10日前向社会和考生家长公布2018级新生收费标准。

4.定向生、自主招生

市局直属优质示范普通高中即温州中学、温州第二高级中学50%以上的招生计划按初中毕业人数比例分配到市局直属及鹿城区属中学,定向生、自主招生计划合计不少于50。

定向生招生以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为依据录取,具体分配名额和招生办法另行发文。非市直、鹿城区属中学应届毕业的考生不享受温州中学、温州第二高级中学定向生录取资格。

自主招生方案须报温州市教育局核准,另行发文。自主招生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学业水平考试。

5.特长生招生

(1)普通高中可根据自己的办学定位和办学特色,申请招收在体育、艺术、科技等方面有特长的应届初中毕业生,招收人数不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数的5(足球项目招生计划数另单列)。

获得省级及以上体育、艺术特色学校(含阳光体育后备人才基地学校),或在2015—2017年省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艺术比赛(展演)中获得集体项目一等奖、体育比赛中获得团体总分(或集体项目)前六名的省一、二级特色示范高中,可向市教育局直属中招办申请面向全市招收体育、艺术类特长生,每个项目招生人数不超过5人。

(2)凡有招收特长生需求的学校,需于3月9日前向市直中招办提出申请。经核准后,于3月30前将特长生招生计划和招生方案(包括招生学校、特长生类别、项目、招生人数、报名要求和录取标准等)向社会公布。

(3)特长生招生由市直中招办统筹安排进行专业测试,专业测试成绩合格者,由招生学校预录取并向社会公示。考生不得同时被2所及以上学校预录取,也不得被同一所学校2个及以上项目预录取,否则予以取消录取资格。具体特长生招生与测试办法另行发文。

(4)特长生招生正式录取在平行志愿统招录取前进行,按考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专业测试成绩择优录取,其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最多可在招生学校统招录取线下降60—80分(省一级重点中学可降80分,省二级、三级和市重点中学可降70分,一般普通高中可降60分)。对达到国家二级运动员水平的体育特长生,根据实际情况,经招生学校申请、市教育局直属中招办同意后照顾录取。

6.学前大专班录取

学前教育大专班招生。学前教育大专班根据招生计划、考生志愿、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结合专业术科考试成绩在普高平行志愿录取前择优录取。学前教育大专班志愿填报时间及录取办法由市高招委另行发文公布。

7.市区统筹招生

温州中学、温州市第二高级中学、龙湾中学、瓯海中学、洞头中学面向市区统筹招生方案由市教育局另行发文公布。

(三)职业高中招生

1.中等职业教育类包括五年一贯制职业教育、3 2职业教育、普通中专、职业中专、职业高中、中技、成人中专普通班等。

2.本市中等职业教育类学校招生,须由考生于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公布后在中招管理系统平台上报名,从第三天开始,由招生学校根据考生报名情况、招生计划、考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结合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在中招管理系统平台上凭考生录取码择优录取。

3.温州市域外中等职业学校在我市招收五年一贯制和“3 2”考生,必须严格按照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执行;普通中专招生须经温州市教育局同意并签发招生计划。考生报考温州市域外中等职业类学校,由考生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直接向招生学校报名,学校录取后将录取名单反馈到生源地县(市、区)教育局。

加分政策

(一)政策加分规定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符合下列情况的考生在报考高中段学校时享受政策加分待遇。

1.下列五种情况之一的考生加30分:

(1)烈士子女;

(2)在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部队军人的子女;

(3)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

(4)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

(5)有子女后曾在上述地区和岗位工作累计满5年的军人子女。

2.下列六种情况之一的考生加20分:

(1)作战部队(“作战部队”系指担任战备值班任务的师以下战斗部队)军人子女;

(2)在驻国家确定的一、二类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工作的军人的子女;

(3)有子女后曾在上述地区和岗位工作累计满5年的军人子女;

(4)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和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

(5)平时荣获二等功或战时荣获三等功及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

(6)受正大军区级及以上表彰奖励的军人的子女。

3.除上述1、2款以外的其他军人子女加5分。以上除“因公牺牲军人”外,其余军人均指现役军人。

4.下列三种情况之一的考生加4分:

(1)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

(2)少数民族考生;

(3)港、澳、台同胞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

若考生具有多项加分条件,则取最高一项,不重复加分。

(二)特长加分规定

1.考生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体育、艺术和科技类竞赛,个人获省级一等奖及以上者,可加6分。

2.考生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体育、艺术和科技类竞赛,个人获省级二等奖或市级一等奖者,可加4分。

3.考生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体育、艺术和科技类竞赛,个人获省级三等奖、市级二等奖或县级(市直)一等奖者,可加2分。

4.2018年9月及以后入学的初中起始年级学生,不再享受体育、艺术、科技等竞赛类获奖加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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