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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违章及扣分及湖州地区交通违法处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6/7/3 5:04:25 浏览:609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饮酒后或者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驾驶公路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公路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

●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在高速公路行车道上停车的;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遇交通拥堵,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

●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连续驾驶公路客运车辆或者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驾驶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

●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50的;

●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

●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

●不按规定超车、让行的,或者逆向行驶的;

●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

●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四、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2分:

●驾驶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

●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

●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驾驶和乘坐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机动车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我们称加塞的)。

五、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

●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不按规定会车的;

●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

机动车车辆违章查询

湖州交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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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违法处理规定

一、违法处理工作基本流程

1、现场违法

①对交通违法被民警现场查处未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车辆的,在15日内持当场处罚决定书直接到指定的各银行网点缴纳罚款。

②对因交通违法被民警现场查处且被扣留机动车驾驶证或车辆的,当事人需持强制措施凭证(违法处理通知书)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车辆行驶证、保险凭证等相关证件到二环西路788号湖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违法处理大厅接受处理。

③除特殊情况,民警暂扣的机动车均停放在凤凰开发区机电路前卫停车场内,当事人按规定接受处理后,可凭违法处理大厅民警开具的“放车凭证”到前卫停车场办理取车手续。

2、非现场违法

处理电子监控设备记录的交通违法行为,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驾驶人,持违法处理通知书、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到二环西路788号交警支队违法处理大厅处理。其他人(包括驾驶人俱乐部)不能代办处理电子监控设备记录的交通违法行为。

机动车管理人、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如需了解机动车或驾驶员违法信息的,可到二环西路交警支队违法处理大厅查询,也可到互联网湖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主页上查询,网址是,但因互联网查询信息数据库更新问题(互联网信息更新速度滞后于公安内网),查询到的违法信息可能与公安内网不符)。

3、注意事项

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8条、第109条的规定,交通警察依法对交通违法行为人做出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0条规定,交通警察依法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做出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决定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15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2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依法做出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决定,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三个月仍不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④根据《浙江省实施办法》第89条规定,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接受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机动车或机动车驾驶证。

⑤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在60日内向湖州市公安局或湖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法在3个月内向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⑥各县(区)道路管辖范围内的交通违法到各县(区)交警大(中)队咨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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