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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了!在湖州买房换中介,算跳单吗?

发布日期:2021/10/31 13:07:46 浏览:133

法院判了!在湖州买房换中介,算跳单吗?

跳单是指二手房买卖中,买卖双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和机会,跳过居间方达成交易,从而使中介公司无法得到佣金的行为。

在日常生活中,有些人会为了节约成本,另外选择低报价中介公司进行签约。

那么在湖州,这种通过甲中介公司看房,与乙中介公司签约买房的行为,算不算跳单呢?

陈阿姨和李阿姨属于湖州南浔较早开始做房屋中介的一批人,最近跟着互联网、数字化的潮流,两人开始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发布房源信息。

来自湖北的王老板是新南浔人,眼看着南浔高铁、高校的逐一建立,配套设施日趋完善,王老板打算在南浔安家落户了。

王老板通过陈阿姨的微信朋友圈看中了某小区的一套房子,在微信简单咨询了一下相关问题之后,陈阿姨和李阿姨提出带王老板先去看看房,满意的话再谈后续的问题。看房的过程比较愉快,但在后续跟进房屋购买意向时,王老板表示,手上资金不够,目前不考虑该套房屋。

两个月后,陈阿姨和李阿姨却从其他中介的渠道得知,王老板在一个月前通过另外渠道已经购买了他们带看的那套房屋,并全额支付了房款和中介费用。

房子还是那套房子,卖家还是那位卖家,可居间人换成了其他中介公司,陈阿姨和李阿姨由此认为此属“跳单”违约行为,向法院起诉王老板,要求王老板支付中介费用35000元。

王老板在庭上表示,自己不存在恶意跳单行为。当时看房后,双方对房屋价格并未谈妥,没有达成买卖合意,且该房屋并不是两位阿姨的唯一房源,其他中介公司也有挂牌售卖,其与其他中介公司签订正式的居间合同,并且支付相应中介费并无不妥。

法院审理后认为:

涉案房屋出售信息并非陈阿姨和李阿姨独家掌握,王老板有权选择其他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

王老板通过其他中介公司了解到同一房源信息并通过该中介公司购买了涉案房屋,在此过程中,王老板没有利用两位阿姨提供的居间信息和机会与涉案房屋原产权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故王老板不构成“跳单”。

法院也同时告知王老板,虽然两位阿姨没有促成合同成立,但是可以请求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本案中两位阿姨带看房也付出了一定的劳动力,王老板需要支付该部分费用。

最后经过调解,王老板支付两位阿姨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500元。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965条新增保护中介方的规定,首次以明确条款对中介人的付出予以尊重和认可,但“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并非仅指中介人提供了房源信息,而是中介人基于买房人的委托,为了促成交易做出实质性努力,包括尽可能筛选理想房源、勤勉履行专业服务等。

另外,委托方应充分了解“跳单”的法律后果,恪守诚实信用原则,保障自己权益的同时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杜绝该类行为的发生,共同营造安全放心的交易环境。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965条新增保护中介方的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第964条规定“中介未促成合同成立,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来自:南浔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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