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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起,湖州人这8件事不能做!

发布日期:2019/7/5 1:46:47 浏览:284

来源时间为:2018-3-22

10月1日起,湖州人这8件事不能做!

《条例》制定的过程

在市委的领导下,去年以来,由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市创建办等部门共同参与起草《湖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教科文卫工委提前介入,全程参与了条例的起草工作。

2018年3月22日市政府第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2018年4月26日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湖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进行了第一次审议。

会后,法工委将草案及说明送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征求意见,印发市人大代表、各县区人大常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立法基层联系点及地方立法专家库成员等广泛征求意见,并在湖州人大网上、湖州日报、湖州晚报全文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同时,召开了立法座谈会、专家论证会、立法协商会、立法听证会、审前会等,并专题向市委常委会和市立法工作领导小组作了专题汇报。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情况以及各方意见,法工委多次对草案进行修改完善、法制委统一审议了法规草案。

2018年6月28日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湖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18年7月27日省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批准了《湖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18年10月1日《湖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将正式实施。

《条例》包含的主要内容

该《条例》共6章40条,主要内容有适用范围、职责分工、各方参与、鼓励和倡导的文明行为、禁止的不文明行为、促进和保障、法律责任、实施日期等。

《条例》如何明确职责分工

《条例》第五条、第六条明确了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其工作机构负责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同时,规定了各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职责。

《条例》需要你我共同参与

《条例》第七条、第八条明确了文明行为需要每个市民参与,要求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公民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并要求国家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等发挥表率作用,新闻媒体加强宣传和学校等教育机构纳入教育、教学内容。

《条例》重在鼓励和倡导的文明行为

《条例》以正面促进为重点,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了鼓励的慈善公益、见义勇为、紧急现场救护、志愿服务、献血捐献等行为,并在全社会倡导爱护公共设施、遵守公共秩序、养成绿色生活习惯、尊重不同文明风俗习惯、移风易俗等十项文明行为。

《条例》明令禁止了哪些不文明行为

按照地方立法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原则,条例坚持问题导向,在第十一条至第十八条,针对群众反映集中的8大不文明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

◆不文明养犬行为,包括携犬出户不约束犬只、不清除犬只粪便、携犬出入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以及人员密集场所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

◆妨碍他人的浇灌、卫生清理,从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外抛物;

◆违规吸烟行为,条例明确禁止在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体育馆、演出场所的观众席、比赛演出区域内以及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的室内外区域吸烟;

◆噪声扰民问题,包括在公共场所组织集会、娱乐、广场舞、商业展销等活动以及装修的噪声扰民,同时条例对中考、高考期间噪声控制作了规定;

◆在城市、镇建成区的禁止水域内洗澡、游泳、洗涤、捕捞等不文明行为;

◆驾驶车辆发生的不文明行为,包括向车外抛物,驾驶机动车溅水影响他人,行人在车行道上等车、兜售物品等,条例同时对限制、禁止机动车和其他车辆通行作了授权性规定;

◆不按路面指示方式停车以及妨碍道路停车泊位使用;

◆小区内的违规停车和私拉电线、插座等不文明行为。

同时,《条例》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九条还规定了不文明行为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主要包括:不文明养犬,从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外抛物,违反禁烟规定,噪声扰民,在禁止水域内进行洗澡、游泳、洗涤、捕捞等活动,驾驶车辆时的违法行为以及行人违法行为,妨碍道路停车泊位使用,小区内违法停车和私拉电线、插座等。同时,条例还明确了打击报复和公职人员违法的法律责任,并规定了社会服务的具体办法。

《条例》所突出的主要特点

突出重点问题的解决

按照“问题引导立法、立法解决问题,不期望一次立法解决所有问题”的思路,《条例》立足湖州实际,对影响文明城市建设、群众反响强烈的养犬扰民、室外抛物、室内公共场所吸烟、噪音扰民、车辆无序停放等8个方面不文明行为进行立法规范。围绕这些问题,《条例》明确了执法单位的权力与责任、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与义务,并通过设定宣传教育、公约规制、劝阻提醒等予以解决。

突出促进鼓励和示范带动

突出促进鼓励和示范带动。

围绕“促进”,《条例》第二章专门设置了6条鼓励行为和10条倡导行为,第四章专门规定相关的保障措施,例如鼓励或要求相关场所设置爱心座椅、第三卫生间、母婴室、自动体外除颤器等设施设备,鼓励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组织为有特殊需要的群众提供便利服务,要求市、县(区)人民政府围绕无偿捐献、志愿服务等制定引导鼓励措施等。围绕“示范”,《条例》规定国家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应当带头表率,努力实现崇德有标尺、倡德有示范。

突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领

突出促进鼓励和示范带动。

价值观融入法律,法律才有灵魂;法律承载价值观,价值观才有支撑。《条例》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要求,将核心价值观24个字结合文明行为要求,结合湖州实际,融入到具体的条文之中,如在倡导行为中规定传承弘扬优秀历史文化,爱护名胜古迹,崇尚、学习、捍卫英烈,保护英烈纪念设施;规定诚实守信,爱岗敬业,热心服务,奉献社会;尊重不同地区、民族、群体的文明风俗习惯等。

突出部门职责的落实

突出促进鼓励和示范带动。

执法主体不明、执法职责交叉是立法效果不佳的重要原因。在职责的设定上,《条例》突出执法主体、责任、标准明确,如关于禁烟规范,明确所有禁烟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都有劝阻、制止、举报义务,但法律责任的执行则明确规定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同时,对容易出现揽权推责的问题,本着“于法有依据、执法有效果”的原则,从执法力量、现实状况出发,明确设定养犬扰民的执法主体、住宅小区乱停车等行为的执法主体等。通过既专责专管、又协作配合,以推动行政管理和执法效能的提升。

突出执法方式的衔接

突出促进鼓励和示范带动。

《条例》针对禁止的不文明行为,除明确相应法律责任之外,还规定了场所经营管理者义务、物业服务企业义务,要求居民公约、管理规约中体现文明行为具体内容,设置了曝光、信用记录、处罚通报、政府制定实施办法等条款。法律责任与其他执法方式的紧密衔接,提高了违法成本,强化了警示震慑,以促进文明行为的自觉养成。

突出体现湖州特色

突出促进鼓励和示范带动。

特色是地方立法的重要标志。《条例》对湖州文明创建经验进行了梳理,上升到了法律层面,并对探索创新做法进行了强调,如鼓励设立民间道德奖项,规范管理“好人有好报”关爱基金,违法行为人自愿申请社会服务,规定了禁止水域内洗涤捕捞、漫水路段机动车低速通过等上位法未规定或未明确罚则的禁止行为等等,使法律更接湖州地气,更富湖州特色。

来源:湖州日报

记者:胡熠烨

编辑:梅菁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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