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时间为:2023-04-24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序号更正项更正前内容更正后内容1付款方式根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省财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全力推动经济稳进提质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3号)要求,制定如下付款方式:1、合同生效及具备实施条件,并在财政系统具备支付条件后15日内支付当年金额的20,作为预付款;
2、剩余资金支付:服务费按半年度进行支付,第一次于2022年11月底支付(扣除预付款),第二次于2023年5月底支付,第三次于2023年11月底支付,第四次于2024年5月底支付。中标供应商需通过工作考核之后,并根据双方确认的物业服务费结算金额,开出发票,甲方在收到发票后付款。
注:若中标供应商明确表示无需预付款或者主动要求降低预付款比例的,采购人可不适用前述规定(最终以财政当年度预算批复金额为准)。根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省财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全力推动经济稳进提质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3号)要求,制定如下付款方式:2023年11月付当年度的50,2024年5月付当年付剩余50;2024年11月付第二年的50,2025年5月付剩余的50。
更正日期:2023年04月24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四、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质疑、投诉,请按以下方式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