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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依法严惩毒品犯罪强化禁毒综合治理”十大典型案事例

发布日期:2024/2/12 19:13:18 浏览:51

来源时间为:2023-06-25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依法严惩毒品犯罪强化禁毒综合治理”十大典型案事例,详情如下:

典型案例

1.石某明、刘某贩卖、运输毒品案

2.钟某均贩卖、运输毒品案

3.陈某鹅等人贩卖、运输毒品案

4.袁某贩卖、制造毒品、洗钱案

5.卢某平等人非法生产制毒物品、污染环境案

典型事例

1.国家邮政局、最高检等17部门开展平安寄递专项行动

2.四川、重庆检察机关建立川渝检察禁毒协作机制

3.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制发检察建议推动毒品原植物禁种铲除工作

4.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以“数字画像”开展毒品犯罪法律监督

5.江苏省常州市检察机关推动共建禁毒公益宣传驿站

典型案例一

石某明、刘某贩卖、运输毒品案

【关键词】

贩卖、运输毒品零口供调查核实刑事抗诉

【基本案情】

被告人石某明,男,1983年出生,无业。

被告人刘某,男,1995年出生,无业。

2018年12月8日,被告人刘某、石某明受石某强(已判刑)指使,携带石某强所给的六小包共计143.74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准备前往江苏苏州与赵某(已判刑)交易。两人在湖南邵东某超市购买两袋香果奶脆糖、一包冰糖后,共同搭乘网约车前往当地高铁站。途中,刘某、石某明在网约车后座将两袋香果奶脆糖内的奶糖倒出,将携带的六包甲基苯丙胺和超市购买的冰糖分别装入两个香果奶脆糖包装袋内,并用打火机重新烫封。到达高铁站后,石某明随身携带用香果奶脆糖袋重新封装的冰糖先行通过安检口进入候车室,两分钟后刘某随身携带香果奶脆糖袋重新封装的甲基苯丙胺进入候车室。几分钟后,公安人员在候车室抓获刘某,并查获其随身携带的上述毒品。后刘某主动交代同行人员石某明,民警根据刘某指认在候车室内将石某明抓获。

【诉讼及履职过程】

2019年5月20日,长沙铁路运输检察院以被告人刘某、石某明犯运输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诉。同年8月19日,长沙铁路运输法院以运输毒品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判决石某明无罪。长沙铁路运输检察院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提请抗诉,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分院支持抗诉。同年12月19日,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二审裁定,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广州铁路运输分院审查后于2020年3月25日提请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抗诉。2020年9月23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2021年1月19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指令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再审。2021年8月31日,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裁定发回长沙铁路运输法院再审。长沙铁路运输法院重新审理后于2022年3月25日作出判决,认定石某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刘某构成立功,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石某明不服,提出上诉。2023年3月2日,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加强调查核实,围绕争议焦点补强证据。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在于被告人石某明的毒品犯罪主观故意认定问题,原审法院认为刘某和石某明两人供述形成“一对一”证据格局,不足以排除石某明未参与运输毒品的合理怀疑。审判监督抗诉阶段,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现有证据能够证实石某明参与运输毒品,但石某明到案后拒不认罪,证明石某明在犯罪中具体地位作用的证据尚不充分,另外除运输毒品外,石某明还有贩卖毒品的重大嫌疑,遂要求三级检察机关加强上下联动、密切配合,围绕案件争议焦点,有针对性地做好案件证据调查、复核、补证工作,完善证据体系。

(二)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精准履行审判监督职能。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积极引导侦查,并主动调查核实相关证据。通过对证据全面梳理,查明石某明涉嫌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通过对系列相关案件进行串并分析,发现上家陈某求相关身份信息,并积极协调公安机关将其抓捕;通过与系列案件办案人员交流,发现下家赵某已被抓获的重要线索,遂要求公安机关及时跟进讯问。最终形成毒品犯罪同案犯刘某、上家陈某求、下家赵某共同指认毒品犯罪的完整证据链。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刑事裁定书对石某明的犯罪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确有错误;对刘某立功、从犯情节未予认定,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畸重,遂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三)加强协作配合,助力追诉上下家漏犯。针对原审判决确有错误的情况,广东省三级检察机关上下联动,接续抗诉,形成惩治毒品犯罪工作合力。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积极协调指挥,协调公安机关抓捕陈某求,广州铁路运输分院、长沙铁路运输检察院实时介入涉案人员陈某求、赵某的审讯工作。针对本案多起贩毒事实涉及多个省市,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加强与异地检察机关协作配合,促使相关涉案人员均被成功追诉。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陈某求死刑,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十一年,长沙铁路运输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石某强有期徒刑十五年。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办理毒品犯罪抗诉案件,要坚持全案审查和重点审查相结合的原则,针对一、二审裁判错误存在的问题,梳理争议焦点,积极履行调查核实和引导侦查职能,全面细致补充证据,有针对性地做好案件证据调查、复核、补证工作。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上级检察机关加强协调、指导,通过接续抗诉等形式,切实监督纠正错误裁判,实现司法办案不枉不纵的效果,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针对毒品犯罪被告人零口供的情形,检察机关要综合运用在案证据,根据被告人实施毒品犯罪时具体情形,包括犯罪的方式、过程及其他不合理辩解、不合常识常情常理之处,来认定其是否主观明知。同时要加强串并案分析,提升发现线索能力,尤其要重视毒品犯罪上下家证据的挖掘,实现对毒品犯罪的全链条打击。

典型案例二

钟某均贩卖、运输毒品案

【关键词】

贩卖毒品追诉漏犯自行侦查刑事审判监督

【基本案情】

被告人钟某均,男,1974年出生,无业。2008年至2019年间,三次因贩卖毒品被判处刑罚。

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间,被告人钟某均与李某(另案处理)等人共谋,由钟某均通过邮寄方式将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从四川省长宁县等地邮寄至浙江省嘉兴市,李某等人在嘉兴负责接收。钟某均再与嘉兴等地的购毒人员联系,将毒品进行贩卖。钟某均通过上述方式向金某、钱某凤、刘某等6人贩卖甲基苯丙胺60余次,共计683.02克,收取毒资28万余元。2019年4月19日,被告人钟某均再次将毒品甲基苯丙胺99.86克邮寄至浙江省桐乡市某地,李某收取该快递包裹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诉讼及履职过程】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李某等人涉嫌贩卖毒品案时,审查发现李某的毒品上家钟某均涉案,后查证了钟某均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2021年6月16日,公安机关以钟某均涉嫌贩卖毒品罪移送审查起诉。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将案件移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2年2月7日,嘉兴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钟某均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诉。5月19日,补充起诉钟某均贩卖甲基苯丙胺53克的犯罪事实。9月14日,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钟某均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钟某均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11月25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精准发现漏犯线索,自行侦查追诉漏犯。2019年7月29日,公安机关以李某等人涉嫌贩卖毒品罪移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经审查,发现李某毒品犯罪上家钟某均涉嫌多次贩卖毒品,检察机关先行对李某等人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提起公诉,同步开展自行侦查,收集钟某均贩卖毒品的犯罪证据。通过对钟某均下家的相关电子数据勘验分析,挖出钟某均毒品犯罪详细组织架构,固定钟某均与下家毒品交易的证据。同时结合证人证言,查明钟某均与李某合谋共同出资购买毒品,并采用快递邮寄、异地指挥等方式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认为钟某均系遗漏的重大同案犯,于2020年4月16日向公安机关发出《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要求将钟某均涉嫌贩卖毒品案件移送审查起诉。

(二)跟进督促开展跨省审判监督。经与公安机关沟通获悉,南湖区公安分局曾将钟某均涉嫌贩卖毒品的线索发送至四川公安机关,请求协助抓捕钟某均。后在共同抓捕过程中,钟某均逃跑,民警在其住处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53克。2019年6月,钟某均被四川公安机关抓获。2019年12月16日,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认定钟某均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53克,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钟某均有期徒刑八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钟某均提出上诉。2020年1月16日,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嘉兴市检察机关审查认为,钟某均于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间一直从事贩毒活动,2019年4月公安机关从其住处查获的53克甲基苯丙胺应当认定为其贩卖的毒品,钟某均构成贩卖毒品罪,四川省长宁县法院及宜宾市中级法院对此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进行认定,裁判确有错误,应予纠正。嘉兴市检察机关及时将情况报告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后层报至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厅协调下,四川检察机关向当地法院制发再审检察建议,当地法院对钟某均非法持有毒品案发回重新审理,后将案件退回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检察院。2022年4月27日,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检察院将相关案件材料移送浙江嘉兴检察机关,嘉兴检察机关对该笔犯罪事实补充起诉,与被告人钟某均其他毒品犯罪事实一并处理,最终钟某均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典型意义】

当前犯罪分子采取异地遥控指挥、寄递贩运等方式贩卖毒品增多,客观上增加了一定的查处难度。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应当充分发挥指控证明犯罪的作用,及时向侦查机关通报取证方向、目的和具体要求,引导侦查机关全面收集、规范固定证据,提高侦查效率和质量。同时,检察机关要不断强化法律监督意识,提升线索发现能力,对于毒品犯罪各环节的漏罪漏犯,依法监督公安机关及时追踪查证,防止和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等问题。对于法院判决确有错误的,检察机关应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坚决予以监督纠正,维护司法公正。

典型案例三

陈某鹅等人贩卖、运输毒品案

【关键词】

贩卖、运输毒品罪电子证据审查追捕漏犯七号检察建议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鹅,女,1985年出生,无业。

被告人周某金,男,1984年出生,无业。

被告人路某学,男,1976年出生,无业。

被告人朱某巧,女,1971年出生,无业。

被告人艾某德,男,1984年出生,泥瓦工。

被告人许某等4人基本情况略。

2020年2月至4月间,被告人艾某德从被告人许某处2次共购得海洛因45克,先后贩卖给被告人路某学、朱某巧。路某学、朱某巧将上述毒品以及从他人处购买的毒品合计54.2克,藏于棉鞋、棉衣内,通过快递从云南邮寄至江苏省宜兴市进行贩卖。2020年3月初,被告人陈某鹅、周某金以贩卖为目的,从云南昭通购得毒品海洛因20余克,进行伪装后通过货车托运至江苏省宜兴市,后二人将上述部分毒品零包贩卖给路某学等人。

【诉讼及履职过程】

2020年12月至2021年3月,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陈某鹅、周某金等9人分别犯贩卖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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