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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申嘉湖高速公路湖州鹿山至安吉孝源段工程绿化施工标段投诉处理意见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9/11 8:28:10 浏览:420

来源时间为:2018-07-25

浙发改基综〔2018〕371号

湖州中恒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浙江中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湖州市交通建设管理局:

现将《申嘉湖高速公路湖州鹿山至安吉孝源段工程绿化施工标段投诉处理意见书》印发给你们。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7月19日

申嘉湖高速公路湖州鹿山至安吉孝源段工程

绿化施工标段投诉处理意见书

投诉人:湖州中恒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州市长桥南路45号

法定代表人:夏全

被投诉人:浙江中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住所地:慈溪市横河镇宜青桥村(前应路1208-1272#)415室

法定代表人:黄国栋

申嘉湖高速公路湖州鹿山至安吉孝源段工程绿化施工标段(招标项目编号:E3300000001000405010003)招标过程中,投诉人经异议程序不服招标人答复,于2018年6月8日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受理。经查阅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致函招标人、投诉反映项目业主,咨询律师意见等方法,现本案调查程序履行完毕。

投诉事项及主张:申嘉湖高速公路湖州鹿山至安吉孝源段工程绿化施工标段中标候选人拟派项目经理蒋丽亚在慈溪市2016年绿地养护管理工程第九标段中担任项目经理,截至目前该项目尚未完工。中标候选人拟派项目经理蒋丽亚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主张对其投标文件做否决投标处理,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相应处罚。

投诉人陈诉:在慈溪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现浙江中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在2016年11月23日中标慈溪市2016年绿地养护管理工程第九标段,项目经理为蒋丽亚,工期为2016年11月30日至2018年11月30日止,目前尚未完工。

根据招标文件评标办法附录5资格审查对项目经理未在其他在建合同中任项目经理的要求,浙江中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在申嘉湖高速公路湖州鹿山至安吉孝源段绿化施工工程LH03标段的投标文件应该做废标处理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相应处罚。

被投诉人(中标候选人)陈诉:慈溪市2016年绿地养护管理工程第九标段工程合同分为2份合同分2年签订,第一份合同养护期为2016年12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2016年12月6日,业主同意项目经理蒋丽亚变更为崔燕平。第二份合同,在2017年年底签订,此时项目经理为崔燕平。

第一份合同有项目经理变更,但已于2017年11月30日履约结束。第二份合同项目经理为崔燕平,不存在在建,也不存在项目经理变更,故无需附更换证明。

招标人陈诉:通过向慈溪市2016年绿地养护管理工程业主慈溪市园林管理处核实情况,该工程第九标段合同于2016年签订,合同中养护期为2016年12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合同到期后,慈溪市园林管理处与浙江中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续签一年,服务期为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目前尚未完工。浙江中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5日向慈溪市园林管理处提交项目经理变更申请,业主于2016年12月6日通过项目经理的变更申请。因此本项目中标候选人的项目经理蒋丽亚未在其他在建合同中任项目经理。

经查明:(一)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18年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通知(浙发改基综〔2018〕263号)》,申嘉湖高速公路湖州鹿山至安吉孝源段工程为省重点建设项目。该项目绿化施工标段于5月29日在省交易中心进行开标,浙江中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湖州中恒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等52家单位参与投标。经评审,浙江中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为2017年5月31日至6月4日。

(二)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条件对项目经理资格要求为“…2、拟委任项目经理未在其他在建合同工程中任项目经理…”。

(三)慈溪市2016年绿地养护管理工程招标公告中第九标段计划工期为2016年11月30日至2018年11月30日止,招标文件规定“合同一年一签”。该工程第九标段中标通知书显示,中标人为浙江中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为蒋丽亚,工期为2016年11月30日至2018年11月30日止。

慈溪绿地养护工程第九标段承包合同按照招标文件“一年一签”的约定分两年签订,合同内容均为绿化养护,两份合同均未载明项目经理。第一年合同于2016年签订,养护期为2016年12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第二年合同于2017年签订,服务期为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

(四)浙江中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5日向慈溪市园林管理处提交项目经理变更申请,业主于2016年12月6日同意项目经理的变更申请。申请中载明“我单位于2016年11月23日中标承建慈溪市2016年绿地养护管理工程,中标价830379元,本工程合同工期为2016年11月30日至2018年11月30日止。中标项目经理为蒋丽亚(身份证号码:330222197112240066)……本工程的项目经理由蒋丽亚更换为崔燕平(身份证号码:330222197809175006)”。

(五)被投诉人本次投标拟派项目经理为蒋丽亚,投标文件未附其已从其他项目更换的相关材料。

(六)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与项目总工最低要求)规定,“拟委任项目经理未在其他在建合同工程中任项目经理……该合同工程未通过验收或合同解除前,合同协议书中明确的项目经理已经更换的,则现任项目经理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同时应在投标文件中附该合同工程项目发包人的同意更换证明材料,否则更换前后的项目经理均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本机关认为:招标人编制并公开发布的明确资格条件、合同条款、评标方法和投标文件响应格式的招标文件,是投标的依据。慈溪市2016年绿地养护管理工程第九标段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均已明确本次标的内容为绿化养护,履行期限为2016年11月30日至2018年11月30日止,承包合同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一年一签”,合同内容均为绿化养护。根据《招投标实施条例》五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该工程标段签订的承包合同应属于一个合同工程,项目经理蒋丽亚更换为崔燕平,目前该工程尚未完工。被投诉人在本次投标的投标文件中未附拟派项目经理蒋丽亚从其他项目更换的证明材料,属于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条件规定的“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的情况,不符合招标文件对拟派项目经理的资格要求。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作出如下处理意见:

投诉成立。招标人根据招投标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完成后续招标事宜。

如对本投诉处理意见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抄送:省监察厅、省招标办。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2018年7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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