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提供的资料作必要的查验,评估报告不能作为对评估对象和相关资产的法律权
属的确认和保证。若湖州华特公司不拥有前述资产的所有权或其他有关权利,或对
3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浙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湖州华
特不锈钢管制造有限公司的部分资产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前述资产的所有权或其他有关权利存在部分限制,则前述资产的评估结果和湖州华
特公司部分资产评估结果会受到影响。
2.截至评估基准日,湖州华特公司存在以下资产抵押事项,可能对相关资产产
生影响,但评估时难以考虑:
湖州华特公司以湖房权证湖州市字第
00207082号、湖房权证湖州市字第
00207083号、湖房权证湖州市字第
00224896号、湖房权证湖州市字第
130012354
号、湖房权证湖州市字第
130012355号《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房屋(共
12项,合
计建筑面积
19,612.46平方米),及湖土国用(2007)第
51-9864号、湖土国用(2011)
第
014355号和湖土国用(2011)第
01435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记载的土地(共
3
项,合计土地面积
38,781.8平方米)为抵押物(担保期限为
2013年
10月
29日至
2016年
10月
29日),同时以拥有的冷轧管机等
46项机器设备为抵押物(担保期限
为
2015年
3月
12日至
2018年
3月
11日),为公司向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湖
州分行借款
28,500,000.00万元人民币提供担保,。截至评估基准日,上述抵押借款
余额为
28,500,000.00元。
截至评估基准日,除上述事项外,公司承诺不存在与委估资产相关的资产抵押。
质押、对外担保、未决诉讼、重大财务承诺等或有事项。
评估报告的特别事项说明和使用限制说明请认真阅读资产评估报告。
4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浙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湖州华
特不锈钢管制造有限公司的部分资产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浙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
湖州华特不锈钢管制造有限公司的部分资产评估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
坤元评报〔2016〕24号
浙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贵单位的委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
则、资产评估原则,对建筑物类固定资产和设备类固定资产采用成本法,对无形资
产-土地使用权采用市场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贵公司拟收购的湖州华特公司
的部分资产涉及的部分资产在
2015年
10月
31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现将资产
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委托方、产权持有单位及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本次资产评估的委托方为浙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产权持有单位为湖
州华特不锈钢管制造有限公司。
一)委托方概况1.名称:浙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立股份公司”)
2.住所:浙江省湖州市双林镇镇西
3.法定代表人:周志江
4.注册资本:捌亿肆仟壹佰伍拾万伍仟玖佰叁拾贰元
5.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58062811X
7.发照机关: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8.经营范围:不锈钢焊接管、不锈钢无缝管、金属管材、水暖器材制造、销售,
金属材料(除稀贵金属)、纸张销售,测试技术服务,经营进出口业务。(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产权持有单位概况一)企业名称、类型与组织形式
5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浙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湖州华
特不锈钢管制造有限公司的部分资产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1.
名称:湖州华特不锈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州华特公司”)
2.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3.
住所:湖州市埭溪镇建设北路东侧
4.
法定代表人:冯永森
5.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6.
注册资本:壹仟伍佰万元整
7.
营业执照注册号:330503000000471
8.
发照机关:湖州市吴兴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9.
经营范围:不锈钢管材的制造、加工,金属材料及制品(除稀贵金属)的
批发、零售。货物的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企业简介
湖州华特公司成立于
2005年
5月
23日,初始注册资本
800万元,成立时股东
和出资情况如下:其中陈文出资
24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30),冯永森出资
560万
元(占注册资本的
70)。历经股权变更及增资后,截至评估基准日,湖州华特公司
的注册资本为
1,500.00万元,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出资额
万元)出资比例冯永森
1,050.00
70
陈文
450.00
30
合计
1,500.00
100
三)委托方与产权持有单位的关系委托方拟收购产权持有单位部分资产。
四)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根据《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本评估报告的其他使用者为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的评估报告使用者。
二、评估目的
久立股份公司拟收购湖州华特公司部分资产,为此需要对久立股份公司拟收购
的资产进行评估,为上述经济行为提供部分资产价值的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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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为涉及上述经济行为的湖州华特公司的部分资产,具体包
括湖州华特公司拥有的建筑物类固定资产、设备类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土地使用
权。按照湖州华特公司提供的委托评估资产汇总表反映,截至
2015年
10月
31日,
委估资产账面价值合计
25,239,350.96元。
另外,账外机器设备
18台,亦列入本次评估范围。
建筑物类固定资产分布于湖州市吴兴区埭溪镇毛家坞村的湖州华特公司厂区
内,主要为钢管车间、酸洗车间和一号钢管车间等,合计建筑面积
20,660.72平方
米;设备类固定资产主要包括单梁起重机、冷轧管机和冷轧机等,共
188台(套)
(含
18台账外设备),分布于湖州市吴兴区埭溪镇毛家坞村的湖州华特公司厂区内;
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为
3宗出让工业用地,土地面积合计
38,781.80平方米,三
宗地连成一体,位于湖州市吴兴区埭溪镇毛家坞村。
四、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一)价值类型及其选取:资产评估价值类型包括市场价值和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投资价值、在用价值、清算价值、残余价值等)两种类型。经评估人员与委托
方充分沟通后,根据本次评估目的、市场条件及评估对象自身条件等因素,最终选
定市场价值作为本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的价值类型。
二)市场价值的定义: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
五、评估基准日
为使得评估基准日与拟进行的经济行为和评估工作日接近,由委托方确定以
2015年
10月
31日为评估基准日,并在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中作了相应约定。
六、评估假设
1.本次评估以委估资产的产权利益主体变动为前提,产权利益主体变动包括利
益主体的全部改变和部分改变;
2.本次评估以公开市场交易为假设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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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次评估以委估资产维持现状原地续用为假设前提,即产权持有单位的委估
资产仍然按照目前的用途和方式使用,不考虑变更目前的用途或用途不变而变更规
划和使用方式;
4.本次评估以产权持有单位提供的有关法律性文件、各种会计凭证、账簿和其
他资料真实、完整、合法、可靠为前提。
5.本次评估以宏观环境相对稳定为假设前提,即国家现有的宏观经济、政治。
政策及相关行业的产业政策无重大变化,或其变化能明确预期;国家货币金融政策
基本保持不变,国家现行的利率、汇率等无重大变化,或其变化能明确预期;国家
税收政策、税种及税率等无重大变化,或其变化能明确预期。
评估人员根据资产评估的要求,认定这些前提条件在评估基准日时成立,当未
来经济环境发生较大变化时,评估人员将不承担由于前提条件改变而推导出不同评
估结果的责任。
七、评估依据
一)法律法规依据1.《公司法》、《证券法》等;
2.其他与资产评估有关的法律、法规等。
二)评估准则依据1.《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和《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
(财政部财企[2004]20号);
2.《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会协[2003]18号);
3.《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中评协[2011]230号);
4.《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中评协[2007]189号);
5.《资产评估准则——业务约定书》(中评协[2011]230号);
6.《资产评估准则——工作底稿》(中评协[2007]189号);
7.《资产评估准则—机器设备》(中评协[2007]189号);
8.《资产评估准则——不动产》(中评协[2007]189号);
9.《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中评协[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