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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法院服务保障疫情防控八大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0/3/13 20:05:56 浏览:521

来源时间为:2020-03-02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湖州法院坚持疫情防控与执法办案两手抓、两手硬,充分运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强化审判执行主业,服务保障疫情防控大局,审结了一批典型案件。经认证梳理,现将8个典型案例予以公布,主要涵盖从严打击涉疫情刑事犯罪行为、高效解困助企复工复产,以及借力信息化创新审执工作等方面。

从严从快惩处销售“三无”口罩犯罪,

护航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周某、卢某、余某、王某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案

【基本案情】2020年1月底,被告人周某、卢某得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爆发市场急需医用口罩,便商议通过微信渠道进购医用口罩再倒卖赚取差价。在明知销售口罩的微信上家并非医疗器械经销商,无法确定口罩来源的情况下,进购了5万6千只口罩。被告人周某、王某(卢某妻子)分别通过微信向外发布销售医用口罩信息,周某还招徕被告人余某等下线。在对购得的口罩进行分装、打包时,周某、卢某、余某、王某明明发现该批口罩是无生产日期、合格证、生产厂家的“三无产品”,且口罩本身存在明显质量问题,仍以医用口罩名义对外进行销售。被告人周某涉案销售金额79300余元;被告人卢某涉案销售金额45300余元;被告人余某涉案销售金额47200元;被告人王某涉案销售金额5500余元。经检验,涉案口罩的过滤效率均不符合标准要求。

【办理结果】长兴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卢某、余某、王某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灾害期间,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行业标准的口罩,仍单独或结伙以医用口罩的名义对外销售,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妨害对疫情的控制,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并分别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判处卢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余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疫情期间浙江省首例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的案件。根据“两高两部”2月10日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本案犯罪事实完全符合这一罪名的构成要件。此外,本案从立案到宣判仅用时2天,体现了疫情期间从严从快的司法导向,不但严厉惩治了妨害疫情防控的犯罪行为,并对潜在的利用疫情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起到了震慑和警示作用。

严惩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

——王某兵违反居家隔离规定妨害公务案

【基本案情】2020年2月2日上午,湖州市南浔区旧馆镇联村干部徐某平等人在进行疫情防控巡查时,发现罗汉村蔡家巷自然村居家隔离人员王某兵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违反居家隔离规定擅自外出,且拒不配合相关工作人员的执法工作,与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后旧馆派出所社区民警朱某良协助开展劝导工作,被告人王某兵仍不予配合,并在朱某良阻止其拍摄视频时,直接攻击朱某良,抓伤朱某良脸部、颈部。

【办理结果】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兵在疫情防控期间,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且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并依法从重处罚。南浔区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王某兵有期徒刑九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是浙江省首例涉疫情居家隔离人员妨害公务案件。被告人王某兵置大局于不顾,以个人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南浔区法院依法对被告人王某兵从重处罚,体现了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依法从严从快惩处妨害预防、控制疫情的各类犯罪行为,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社会大局稳定有序,保障疫情防控工

唤醒医疗企业“休眠”,助力抗疫物资复产

——骆某等申请执行安吉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系列案

【基本案情】安吉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系当地唯一一家生产防护服等医疗防护产品的企业。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郭某涉及相关纠纷案件,安吉县法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并扣押相应财产,企业生产暂时停止生产。考虑到疫情防控需要和医疗物资的重要性,承办法官第一时间与企业法定代表人郭某联系,了解到其具有复工复产意向,同时具备迅速恢复生产条件,且经当地镇政府沟通后,为该公司提供贷款亦是债权人之一的农商银行同意延迟收贷并继续提供贷款。

安吉县法院立即启动相应程序,经申请人同意、郭某作出书面承诺后,法院对其名下银行账户进行解封,并将原查封扣押车辆暂时交其继续使用,确保日常经营活动正常开展。同时,通过线上方式促成郭某与债权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截至目前,该医疗器械公司日产防护服和防护面面罩800套,复工以来累计生产防疫物资约12000件,均交由政府部门统一分配,及时送达到抗疫一线。

【办理结果】春节开工后,安吉县法院第一时间对涉医疗类案件进行全面梳理,排查发现被执行人安吉某医疗器械公司因被采取强制措施,生产暂时处于停滞状态,但机器设备等生产物资齐全,员工等能够及时到位,完全具备迅速复产复工条件。基于新型冠状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医疗防护用品紧缺,经安吉县法院防疫抗疫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审核,立即启动相应程序,引导被执行人提出变更执行措施申请,在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作出书面承诺后,及时解除对该医疗器械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执行措施,并暂时取消对郭某失信惩戒及“限高”措施,以便于其在生产过程中及时顺利融资。同时,通过线上方式促成郭某和债权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

[典型意义]

在疫情形势严峻、防护物资极度缺乏的形势下,安吉县法院秉持依法执行、善意执行的理念,与当地政府部门高效配合,暂缓对该医疗器械公司的强制执行措施,加速促成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在有效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帮助“休眠”企业及时复工生产疫情急需物资,司法助力抗击肺炎疫情。

“云”上调解租赁案,足不出户定纷争

——罗某、檀某诉周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原告罗某、檀某系外地在长兴务工人员。2019年10月,因住宿需要,与被告周某签订了为期一年的《房屋租赁合同》。但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回老家过春节的罗某、檀某一直无法返回长兴,以致租住的房屋无法正常使用。罗某、檀某认为这属于合同履行中的不可抗力因素,遂将周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和退还剩余租金、押金。

【办理结果】长兴县法院认为,鉴于两原告目前均在外省,且分处不同省份,法官通过电话指导三位当事人通过移动微法院在线调解,经多次沟通,最终促成三方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自愿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原告如期腾退案涉房屋后,被告退还一个半月的租金及押金。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因新冠肺炎疫情形势及防控措施导致合同不能即时履行的案件。由于原告均在外省,无法达成书面调解协议,法官灵活运用线上方式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协商,按照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积极开展调解。通过线上调解、制作调解笔录和签名,运用“互联网 审判”方式化解纠纷。该案从立案到达成调解协议仅用时2天,既符合当前疫情防控的现实需求,又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提高了结案效率,真正实现了当事人足不出户化解纠纷,有力体现了线上办案的及时性和时效性。

善意执行,1小时解冻

——陆某跨域协作执行案

【基本案情】陆某经营着一家服装加工、销售的小微企业,因拖欠钱某加工款50万元纠纷成讼,经南浔区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陆某按约还款,钱某于2月5日电话联系法院,要求对陆某的银行账号进行解封。疫情期间,为充分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健康安全,经沟通联系,2月6日上午,钱某的诉讼代理人通过移动微法院在线上传《解封申请书》。然而陆某需解冻的账户位于吴兴区,因疫情期间区域交通管制影响,跨区域通行存在障碍。为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减少法院保全、执行对涉案小微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南浔区法院积极贯彻《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应对疫情为企业健康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十条意见》精神,急当事人所急,立即启动跨区域协作机制,避免因突发疫情导致企业陷入困境。

【办理结果】该案中,南浔区法院干警联系本市吴兴区法院织里法庭,告知事情缘由,双方启动跨区域协作机制。2月6日上午10点,南浔区法院南浔法庭干警到达本市南浔区与吴兴区交界卡口,将相关解冻材料交于吴兴区法院织里法庭干警,后由织里法庭完成账户解冻。从上午9点21分南浔法院南浔法庭线上收到《解封申请书》到成功为陆某账户解封,仅1小时都不到。

[典型意义]

善意执行和跨域联动等多项举措,尽可能避免企业因为疫情导致陷入困境。该案针对疫情肆虐,各地开展交通管制的情况下,针对前期因为充分保障申请人权益防止转移材料而采取的线下冻结措施,积极联络吴兴法院,迅速启动跨域司法协作,在卡口完成解冻材料的交接,从申请人提交解冻申请到跨域司法协作再到完成账户解冻不足1小时,充分保障作为被告的小微企业的生存发展权益,得到双方当事人高度评价,同时通过跨域司法协作,也助力当地疫情防控,不为疫情防控添堵,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

妥善化解涉企纠纷,优化修复营商环境

——浙江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某医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2016年11月,原告浙江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医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合同书—灵泽片IV期临床研究》,约定由被告在24个月内完成灵泽片IV期2200例临床研究。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发送试验用药并支付经费290万元。后因试验费用上涨,至2018年11月,被告仅完成约定总量50,并要求原告增加项目费用,原告拒绝增加相关费用,合同项目遂中止。近期,原告起诉至德清县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退还相关款项。

【办理结果】经德清县法院组织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补充协议,继续履行原合同约定的灵泽片临床研究项目,在不增加项目经费的情况下,原告同意被告在补充协议签订后9个月内完成原合同约定的药品临床研究义务,且疫情影响时间不计算在内。

[典型意义]

该案涉及医药类临床研究,考虑到因疫情影响,医疗资源紧缺及试验经费上涨,如原合同解除,会大幅增加原告另行寻找医药科技公司进行临床研究项目的时间和项目成本,最终影响项目的进度及医药产品的上市。同时,合同的解除亦会影响被告公司的资金周转和正常复工。及时组织双方调解达成继续履行协议,不仅可维护交易稳定,还可将疫情对涉案两家企业的影响降至最小,保证医药类企业的正常运营,从而维护医药产品的稳定供应。

紧急修复企业信用,精准助力复工复产

——湖州某电机公司执行案

【基本案情】2018年12月2日,某银行湖州分行向某创新公司提供600万元授信额度,某电机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9年5月至6月间,某银行湖州分行向某创新公司出借598万元,后因该创新公司未予归还诉至法院。法院判处该创新公司还本付息并支付律师费共计600余万元,某电机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某银行湖州分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采取查封银行账户、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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