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时间为:2020-05-19
原标题::关于湖州市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20年券(第一期)聘请项目合作机构的核查意见
关于
湖州市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20年公
司债券(第一期)
聘请
项目合作机构
的核查意见
根据证监会公告
[2018]22号《关于加强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
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
中山证
券
”
)作为
湖州市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20年券(第一期)
(以下简称
“
本期债券
”
)的主承销商,现就
本项目
聘请
项目合作机构
事项的补
充披露如下
一。
聘请
的必要性
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
)
是依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
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凭借其
在中国境内
广泛的
营业网点
、丰富的企业和机构客群,
与中山证券
开展
合作
,
在本期债券承
销过程中
协调中山证券与
发行人
的关系、向中山证券提供发行人及所处行业情况
的咨询服务,以推进
本次
债券承销发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
二、基本情况介绍
成立于
1997年
12月
10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合交易所
上市公司,注册资本为
69.93亿元。截至
2019年末,共有证券营业部
168家。
三、资格资质
成立于
1997年
12月
10日,现持有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发的
《营业执照》
,持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
不存在受到相关监管部门处罚或被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形。
四、具体服务内容
负责协调中山证券与
发行人
的关系,向中山证券提供发行人及其所
处行业情况的咨询服务,协助中山证券完成本次债券发行上市有关材料的制作和
申报工作
。
不参与本次债券承销。
五、聘用中介机构费用。
定价方式。
支付方式
、资金来源等
根据中山证券与
于
2017年
签署的
《
咨询服务协议
》
约定
,
中山证
券向支付的咨询服务费用以中山证券收取的本次债券承销费用扣除需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缴纳增值税和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及附加后的净收入为基数,本次债券咨询服务费用为净收入的
25。
中山证券应
于本次债券发行并全额收到承销费用且提供正式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后的五个工作日支付相应的咨询服务费用。中山证券支付咨询服务费用的资金
来源为自有资金。
(以下无)
(本页无,为《
关于湖州市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20年公
司债券(第一期)
聘请项目合作机构的核查意见
》之签章页)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
5月
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