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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出售微宏动力系统(湖州)有限公司股权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8/4/10 0:42:43 浏览:1348

出资额974,446.985美元,实缴注册资本出资额974,446.985美元)转让给Microvast。

(b)作为Microvast受让海宁众业达转让股权的对价,Microvast应向海宁众业达支付按下述方式确定的“股权转让价款”:

股权转让价款=1.75亿元人民币×(1 6×N)

上述公式中:

“N”:指自海宁众业达向微宏动力缴付投资款之日起至《转让协议》所述之海宁众业达相应的股权转让价款到账日止的天数除以365。

1.2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

(a)于外汇登记完成日起十(10)个工作日内,Microvast和海宁众业达应在招商银行湖州分行以海宁众业达的名义开立并由Microvast、海宁众业达共同监管的银行账户A(简称“共管账户A”)。Microvast和海宁众业达应就共管账户A以《转让协议》附件所示格式和内容签署监管协议。

若因Microvast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Microvast拒绝或不配合办理共管账户A的开立手续等)导致海宁众业达无法在前述期限内开立海宁众业达相应的共管账户A,则每逾期一日,Microvast应按海宁众业达为获得标的股权2而向微宏动力缴付的投资款的万分之三向海宁众业达支付违约金。

(b)在海宁众业达的共管账户A开立后一(1)日内,海宁众业达应书面通知Microvast关于共管账户A的信息。Microvast应于《转让协议》签署日起六(6)个月内(简称“交割过渡期”),将其应支付给海宁众业达的股权转让价款汇付至共管账户A(为便于行文,Microvast将前述股权转让价款汇付至共管账户A之日称为“股权转让价款到账日”,其具体应以银行出具的汇款到账凭证所载日期为准)。若Microvast未在前述期限内将前述股权转让价款汇付至共管账户A,则每逾期一日,Microvast应按海宁众业达为获得标的股权2而向微宏动力缴付的投资款的万分之三向海宁众业达支付违约金。

(c)自股权转让登记完成日(以微宏动力的登记机关向微宏动力核发本次股权转让后新的营业执照之日为准)起五(5)个工作日内,海宁众业达和Microvast应解除共管账户A的监管并将共管账户A内的股权转让价款及其所产生的利息汇付至海宁众业达指定的银行账户。为避免疑问,海宁众业达和Microvast解除共管账户A监管当日(其具体应以银行出具的对外划款凭证所载日期为准),Microvast即完成其在本条项下之股权转让价款支付义务。在海宁众业达和Microvast解除共管账户A监管后十五(15)个工作日内,海宁众业达应向Microvast提供解除《转让协议》所述各项担保措施需要海宁众业达提供和准备的全部文件;如因海宁众业达的原因导致未能在前述期限内向Microvast提供该等文件,则海宁众业达应按照其所收到的股权转让价款的20向Microvast支付违约金。若因Microvast和/或其指定的人士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Microvast和/或其指定的人士拒绝或不配合办理资金划转手续等)导致海宁众业达无法在前述期限内将共管账户A内的前述股权转让价款及其所产生的利息汇付至海宁众业达定的银行账户,则每逾期一日,Microvast应按其应向海宁众业达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的万分之三向海宁众业达支付违约金。

1.3股权转让程序

(a)在《转让协议》签署后四(4)个月内,各方应促使其委派的董事作出批准本次股权转让、各方均认可的本次股权转让相关事项的董事会决议(简称“本次股权转让决议”)。

(b)微宏动力应自微宏动力董事会作出本次股权转让决议之日起二十(20)日内,通过外商投资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在线填报和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申报表》及相关文件,办理变更外商投资企业备案手续,向微宏动力的开户银行申请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变更(银行/外汇管理部门向微宏动力核发业务登记凭证之日为“外汇登记完成日”)。

(c)自Microvast根据《转让协议》约定将股权转让价款支付至相应的共管账户之日起二十(20)日内,各方应签署经修订和重述的章程、经修订和重述的中外合资经营合同,并向微宏动力登记机关提交本次股权转让所需的各项工商登记及备案文件,完成本次股权转让所需的工商登记及备案手续(登记机关向微宏动力核发本次股权转让后新的营业执照之日为“股权转让登记完成日”)。

(d)受制于《转让协议》相关条款约定,只有Microvast已按《转让协议》相关条款之约定将其应支付给海宁众业达的股权转让价款汇付至共管账户A的前提下,海宁众业达才有义务将标的股权2转让给Microvast,且标的股权2的所有权以及标的股权2上的其他权益于下列全部条件均满足时转移至Microvast:i)Microvast已按约定将其应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汇付至共管账户A;ii)微宏动力已按约定完成本次股权转让所需的工商登记及备案手续。

(e)各方进一步确认,如Microvast未按《转让协议》之约定将其应支付给各转让方的股权转让价款汇付至相应的共管账户,各方不得且无权办理《转让协议》所述的工商登记及备案手续;即使办理了该等股权转让手续,已办理的该等手续亦无效,且转让方有权在知晓该等情形后,有权要求微宏动力、Microvast和其他各方撤销前述股权转让手续或以转让方认可的其他合理方式恢复至办理前述股权转让手续之前的状态,于此情形下,微宏动力或Microvast应按转让方为获得标的股权2而向微宏动力缴付的投资款的20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

(f)海宁众业达有义务配合完成《转让协议》股权转让相关流程,包括但不限于签署与此相关的文件。

1.4保证

微宏动力对Microvast在《转让协议》项下的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义务提供连带保证。

1.5税费承担

任一方因本次股权转让而需依法承担的税费由该一方自行承担并缴纳。

2、变通安排

2.1股权回购

(a)如微宏动力有足够的资金,经转让方书面同意,微宏动力可根据其自主决定在《回购协议》约定之“减资登记完成日”后十(10)个工作日内(但是,无论如何不得晚于自《转让协议》签署日满四(4)个月的当日)以书面方式向转让方提出回购该等转让方持有的标的股权2,微宏动力可以减资的方式以《转让协议》约定之“股权回购价款”为价格回购该等转让方持有的标的股权2。

(b)若Microvast未按《转让协议》之约定将其应支付给海宁众业达的股权转让价款汇付至共管账户A,或者因Microvast和/或其指定的人士的违约(包括但不限于Microvast和/或其指定的人士拒绝或不配合办理资金划转手续等)导致海宁众业达无法按《转让协议》的约定将共管账户A内的股权转让价款及其所产生的利息汇付至海宁众业达指定的银行账户,则海宁众业达有权以书面方式要求微宏动力以减资的方式以《转让协议》约定之“股权回购价款”为价格回购海宁众业达持有的标的股权2,且微宏动力应按《转让协议》之约定向海宁众业达支付股权回购价款。

(c)作为微宏动力回购海宁众业达持有标的股权2的对价,微宏动力应向海宁众业达支付按下述方式确定的“股权回购价款”:

股权回购价款=1.75亿元人民币×(1 6×N)

上述公式中:

“N”:指海宁众业达向微宏动力缴付投资款之日起至《转让协议》所述之相应的股权回购价款到账日的天数除以365。

2.2股权回购价款的支付

如发生《转让协议》约定之微宏动力回购海宁众业达持有的标的股权2之情形,微宏动力应按以下方式向海宁众业达支付股权回购价款:

(a)微宏动力根据《转让协议》之约定向海宁众业达提交要求回购海宁众业达持有的标的股权2的书面通知或者海宁众业达根据《转让协议》之约定向微宏动力提交要求微宏动力回购海宁众业达持有的标的股权2的书面通知后十(10)个工作日内,微宏动力和海宁众业达应在招商银行湖州分行以海宁众业达的名义开立并由海宁众业达、微宏动力共同监管的银行账户(简称“共管账户B”)。海宁众业达和微宏动力应就共管账户B以《转让协议》附件所示格式和内容签署监管协议。

若因微宏动力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微宏动力拒绝或不配合办理共管账户B的开立手续等)导致海宁众业达无法在前述期限内开立海宁众业达共管账户B,则每逾期一日,微宏动力应按海宁众业达为获得标的股权2而向微宏动力缴付的投资款的万分之三向海宁众业达支付违约金。

(b)在海宁众业达的共管账户B开立后一(1)日内,海宁众业达应书面通知微宏动力关于共管账户B的信息。微宏动力应在收到海宁众业达的前述书面通知后,并自交割过渡期届满之日起满五(5)个工作日前将其应支付给海宁众业达的股权回购价款汇付至共管账户B(为便于行文,微宏动力将前述股权回购价款汇付至共管账户B之日称为“股权回购价款到账日”,其具体应以银行出具的汇款到账凭证所载日期为准)。若微宏动力未将前述股权回购价款汇付至共管账户B,则每逾期一日,微宏动力应按海宁众业达为获得标的股权2而向微宏动力缴付的投资款的万分之三向海宁众业达支付违约金。

(c)自减资登记完成日(以微宏动力的登记机关向微宏动力核发减资后新的营业执照之日为准)起五(5)个工作日内,海宁众业达和微宏动力应解除共管账户B的监管并将共管账户B内的股权回购价款及其所产生的利息汇付至海宁众业达指定的银行账户。为避免疑问,海宁众业达和微宏动力解除共管账户B监管当日(其具体应以银行出具的对外划款凭证所载日期为准),微宏动力即完成其在本条项下之股权回购价款支付义务。在海宁众业达和微宏动力解除共管账户B监管后十五(15)个工作日内,海宁众业达应向微宏动力提供解除《转让协议》所述各项担保措施需要海宁众业达提供和准备的全部文件;如因海宁众业达的原因导致未能在前述期限内提供该等文件,则海宁众业达应按照其所收到的股权回购价款的20向微宏动力支付违约金。若因微宏动力和/或其指定的人士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微宏动力和/或其指定的人士拒绝或不配合办理资金划转手续等)导致海宁众业达无法在前述期限内将共管账户B内的前述股权回购价款及其所产生的利息汇付至海宁众业达指定的银行账户,则每逾期一日,微宏动力应按其应向海宁众业达支付的股权回购价款的万分之三向海宁众业达支付违约金。

2.3减资程序

作出批准本次减资的董事会决议后,应按照《转让协议》的约定办理相关的减资公告、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手续、工商登记及备案手续。

3、担保措施

为担保Microvast及微宏动力履行其在《转让协议》项下之义务,微宏动力及Microvast同意向转让方提供以下担保:

(a)微宏动力以《转让协议》附件《微宏动力抵押资产清单》所列全部资产(简称“抵押物”)向转让方提供抵押担保。微宏动力和转让方应以《转让协议》附件所示格式和内容签署抵押协议。微宏动力应于《转让协议》及相关担保协议生效后二十(2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应的抵押登记手续,但非因微宏动力的违约导致的延迟,微宏动力不承担责任。各转让方应按照各自的标的股权的相对比例而对应享有本条项下的抵押担保权利(为避免疑问,任一转让方的标的股权的相对比例=该转让方的标的股权数额÷各转让方全部标的股权数额之和×100,下同)。

(b)Microvast同意以其持有的微宏动力30的股权(对应认缴注册资本出资额24,539,359.268美元,实缴注册资本出资额24,539,359.268美元)(简称“质押物”;为避免疑问,前述质押物的股权比例为《回购协议》项下之股权回购及减资完成时的股权比例)向转让方提供质押担保。Microvast和转让方应以《转让协议》附件所示格式和内容签署股权质押协议。Microvast和微宏动力应于《转让协议》及股权质押协议生效后二十(2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应的质押登记手续,但非因Microvast和微宏动力的违约导致的延迟,Microvast和微宏动力不承担责任。各转让方应按照各自的标的股权的相对比例而对应享有本条项下的质押担保权利。

4、Microvast及微宏动力的承诺

Microvast及微宏动力向转让方作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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