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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南浔共享法庭“家门口”解邻里纠纷

发布日期:2023/8/1 12:21:54 浏览:68

来源时间为:2023-07-30

法官都这么说了,我同意调解方案。”“我也没有问题,毕竟都在一个小区住着,邻里和睦才重要。”近日,从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朱坞片区社会联动工作站共享法庭里传出了爽朗的笑声,一起因高空抛物引起的邻里纠纷在小区门口圆满化解。

这件事已经困扰当事人双方两个多月了。今年5月,小王在小区门口菜鸟驿站拿快递,将汽车停在了小区门口的1号楼下。“嘀嘀嘀!”因手机突然收到车辆异常的远程提示,小王立即前往车辆停放处查看,发现竟有一个插线板正好砸在了车子的后挡风玻璃上,玻璃受损破裂。此时,二楼的小李也正好来到楼下,承认是自己为了给二轮电瓶车充电而扔下的插线板,不小心砸坏了车子。

因居住在同一小区,双方并未当场报警,小李承诺承担小王的修车费用。车辆修理完成后,小王要求小李赔偿修车费2800元及车辆贬值损失1500元,但小李对小王的上述要求表示异议。小李认为:“修车费用可以赔,但贬值损失就不好说了。”于是,双方因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报警并前往辖区派出所处理。

关于车辆贬值损失的纠纷,辖区民警也是第一次遇到。他想到,前不久刚参加过朱坞片区社会联动工作站共享法庭的“议事会”,知道共享法庭里有驻点的人民调解员。于是,他马上联系了驻点该辖区的共享法庭人民调解员老张。老张在了解完情况后,随即展开调解。调解过程并不顺利,双方就是否需要承担车辆贬值损失这一问题争执不下。

老张和辖区民警就把两位当事人请到离派出所不远处的共享法庭坐一坐。在共享法庭,老张连线了法官助理吴惠杰。吴惠杰针对双方争议的车辆贬值损失在线给予了解答:目前法律中并未对机动车贬值损失的赔偿作出规定,司法实践中,只有在受损车辆为购买时间尚短的新车且鉴定机构认为修复后仍存在贬值损失的特殊情况下,才会考虑予以适当赔偿。

得到吴惠杰的解答后,老张又详细询问了受损车辆的相关情况,继续开展调解。鉴于受损车辆使用年限已达5年,且双方系邻里关系,小李自愿赔偿3000元,并当场履行,小王表示接受。

因本案属高空抛物后引起的纠纷,调解完成后,该共享法庭庭务主任刘顺林组织邀请了附近小区的物业、部分居民及双方当事人,由吴惠杰针对高空抛物及拉线充电的行为进行了普法宣传及案后释法。

事后,老张感慨道:“调解中有法官(助理)的参与指导,我们调解员就有了底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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