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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第二期长兴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发布日期:2016/10/26 2:15:03 浏览:1498

重要声明及提示

一、发行人董事会声明

发行人董事会已批准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全体董事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发行人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声明

发行人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部门负责人保证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报告真实、完整。

三、主承销商勤勉尽职声明

主承销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有关要求,对本期债券发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了充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四、投资提示

凡欲认购本期债券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募集说明书及其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并进行独立投资判断。主管部门对本期债券发行所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债券风险作出实质性判断。

凡认购、受让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均视同自愿接受募集说明书对本期债券各项权利义务的约定。债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投资者自行负责。

凡认购、受让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均视为同意本期债券《2014年长兴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2014年长兴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2014年长兴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和偿债资金专项账户监管协议》对本期债券各项权利义务的约定。

五、其他重大事项或风险提示

除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外,发行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或实体提供未在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列明的信息和对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作任何说明。投资者若对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证券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六、本期债券的基本要素

(一)债券名称:2014年第二期长兴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简称“14长交投债02”)。

(二)发行总额:6亿元人民币。

(三)债券期限和利率:本期债券为7年期固定利率债券,同时设置本金提前偿付条款,即在债券存续期的第3、4、5、6、7个计息年度末分别按照债券发行总额20、20、20、20、20的比例偿还债券本金。

本期债券票面年利率为Shibor基准利率加上基本利差,基本利差的区间上限为2.40,即簿记建档利率区间上限为7.40。Shibor基准利率为发行公告日前5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在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网(www。shibor.org)上公布的一年期Shibor(1Y)利率的算术平均数5.00,基准利率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本期债券的最终基本利差和最终票面年利率将根据簿记建档结果确定,并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付息,不计复利。

(四)发行方式:本期债券以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开发行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向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发行。

(五)发行范围及对象:在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发行对象为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户的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发行对象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合格基金证券账户或A股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六)担保情况:本期债券无担保。

(七)流动性支持: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当发行人对本期债券利息支付和/或本金兑付发生临时资金流动性不足时,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在符合法律法规和内部信贷政策及规章制度允许的前提下,按照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内部规定程序进行评审,经评审合格后,承诺在每次付息日和/或本金兑付日前5个工作日给予发行人不超过本期债券当年应偿还本息金额的流动性支持贷款。

(八)信用级别:经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释义

在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下列词汇具有以下含义:

发行人、长兴交投、公司:指长兴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本期债券:指总额为6亿元人民币的2014年第二期长兴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本次发行:指本期债券的发行。

国家发改委: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央国债登记公司: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公司: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债券托管机构:指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和/或中国证券登记公司。

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簿记管理人:指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簿记建档:指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确定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簿记建档区间,投资者直接向簿记管理人发出申购订单,簿记管理人负责记录申购订单,最终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根据申购情况确定本期债券的最终发行利率的过程。

承销团:指由主承销商为本期债券发行组织的,由主承销商、副主承销商和分销商组成的承销团。

承销团协议:指主承销商与承销团其他成员签署的《2014年长兴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承销团协议》。

余额包销:指承销团成员按承销团协议所规定的各自承销本期债券的份额承担债券发行的风险,在发行期结束后,将各自未售出的本期债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

募集说明书:指发行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本期债券发行而制作的《2014年第二期长兴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募集说明书摘要:指发行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本期债券发行而制作的《2014年第二期长兴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募集资金专户监管人、偿债资金专户监管人、监管银行、流动性支持银行: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

《监管协议》:指《2014年长兴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和偿债资金专项账户监管协议》。

《债券受托管理协议》:指长兴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2014年长兴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指长兴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制定的《2014年长兴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长兴县政府、县政府:指长兴县人民政府。

长兴县委、县委:指中国共产党长兴县委员会。

长兴县交通局、交通局:指长兴县交通运输局。

杭长高速:指杭(州)长(兴)高速公路。

元:指人民币元。

工作日:指北京市的商业银行对公营业日(不包括我国的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

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的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债券条例》:指《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简化程序通知》: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08〕7号)。

《19号文》:指《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

《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债券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0〕2881号)。

《强化风险防范管理的通知》: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2〕3451号)。

《463号文》:指《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2〕463号)。

《公司章程》:指《长兴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章程》。

注:募集说明书及摘要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或有差异,此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条债券发行依据

本期债券业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财金〔2014〕364号文批准公开发行。

第二条本次债券发行的有关机构

一、发行人:长兴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长兴县雉城街道明珠二路58号

法定代表人:闵世华

联系人:张仁竹

联系地址:浙江省长兴县雉城街道明珠二路58号

电话:0572-6221391

传真:0572-6221391

邮编:313100

二、承销团

(一)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缪钦、黄梁波、李思聪、何畏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兴盛街6号国信证券大厦3层

电话:010-88005351

传真:010-88005099

邮编:100033

(二)副主承销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232号信托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联系人:彭科润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建威大厦1506

电话:010-68086722

传真:010-68080016

邮编:100045

(三)分销商

1、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389号志远大厦18层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联系人:杨海宁

联系地址:北京西城区北展北街9号华远企业号D座3单元

电话:010-88321710

传真:010-88321685

邮编:100044

2、西藏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拉萨市北京中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贾绍君

联系人:王海燕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北大街32号枫蓝国际B座1506

电话:010-82206322

传真:021-36533103

邮编:100082

三、债券托管机构

(一)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0号

法定代表人:吕世蕴

联系人:张志杰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0号

电话:010-88170733

传真:010-66168715

邮编:100033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住所:上海市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楼

总经理:高斌

联系人:王博

联系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4层

电话:021-68870172

传真:021-68875802

邮编:200120

四、交易所发行场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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