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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回眸:湖州市露营营地景区化建设和服务相关政策

发布日期:2022/7/17 12:35:06 浏览:245

设置视频监控装置,监视及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人员的活动情况。(2)应设置紧急广播装置,对临水临崖路段和区域的人员进行安全提示。6.管理点、安防监控中心(监控室)(1)应在出入口和内部设置视频监控装置,监控及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进出人员的面部特征和活动情况。(2)应在内部设置对外联络的有线/无线通讯装置。四、系统技术要求(一)一般要求1.露营营地安全防范系统应留有与公安机关联网的接口。2.安全防范系统中具有计时功能的设备之间的时间误差应不大于5s,与北京时间误差应不大于30s。(二)视频监控系统1.视频图像信息的传输、交换、控制协议应符合GB/T28181《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的相关规定。2.应能对所有视频图像进行显示和记录,图像帧率应不小于25帧/秒,监视及回放图像在水平方向上的像素数应不小于1280,在垂直方向上的像素数应不小于720。3.视频图像保存时间应不小于30d。4.应具有报警联动功能,联动响应时间应不大于4s。5.宜支持视频丢失、抖动、遮挡、失焦、噪声、偏色、亮度异常和对比度异常等视频异常检测功能。6.应支持参数设置、设备控制和软件升级等的现场或远程配置功能。7.当具有人脸识别功能时,应符合GB/T31488《安全防范视频监控人脸识别系统技术要求》的相关规定。8.车辆卡口装置应符合GA/T497《道路车辆智能监测记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的相关规定。9.其他要求应符合GA/T1211《安全防范高清视频监控系统技术要求》中的相关规定。(三)道闸、出入口控制系统1.道闸系统应能实时采集和记录进出人员的数量。2.道闸系统应具有防尾随功能,并能对尾随事件给出报警提示。3.道闸系统断电或发生故障后可手动操作成无拦挡状态。4.出入口控制系统应符合GB50396《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四)有线/无线通讯装置1.应能实现双方通话,语音音质应清晰。2.无线通讯装置应符合国家无线电管理的相关规定。(五)电子显示屏和紧急广播装置1.电子显示屏应具有VGA、HDMI等信号输入接口,输出信号的显示分辨率应支持1920×1080,亮度应不小于700cd/㎡,对比度应不小于1400:1,水平可视角度应不小于130度。2.紧急广播装置应能实时发布语音广播,且具有最高广播优先级。附件3湖州市露营营地景区化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休闲露营地建设与服务规范》《湖州市露营营地景区化建设和服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二、适用范围在湖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达到《湖州市露营营地景区化建设和服务指南》要求的露营营地;新申请的露营营地。三、职责分工(一)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建立由市、区县文旅部门牵头,相关部门联合审批及监管体系,全面实施“职能部门、属地乡镇(街道)、经营主体”三级管理机制。(二)成立湖州市露营营地景区化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日常工作由文旅部门牵头负责,会同公安、应急、市场、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住建、农林、体育等相关部门开展联合监管。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露营营地相关业务指导,并实施多部门联合备案;公安局负责对住宿过夜的营地的登记住宿管理和治安管理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营地用地审批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工作;生态环境局负责营地环境评价和监督指导对生态环境影响的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营地的建设审查、监管指导工作;农业农村局负责耕地、草地林地保护审查、监管指导工作;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营地的卫生管理、疫情防控等指导工作;应急管理局负责营地的安全应急、紧急救助等工作;市场监管局负责营地工商登记注册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体育局负责对营地涉及体育项目的审查、监管指导工作;综合执法局负责对营地的秩序管理指导工作;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对营地的消防安全、风险评估的指导工作。(三)各区县人民政府加强属地管理,负责做好露营营地业态培育和发展工作;各区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辖区内露营营地景区评定等相关工作,并实施多部门联合备案;属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项目审批和日常监管。四、立项审批(一)由露营营地经营者制定项目可行性方案,向属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提出立项审批申请。(二)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牵头,汇总公安、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住建、农林、文旅、卫健、应急、市场监管、体育、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意见,确定项目审批意见。五、开业验收(一)露营营地开业条件须达到《湖州市露营营地景区化建设和服务指南》的各项要求。(二)露营营地项目竣工后,由属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开业验收初审;所在区县文化和旅游部门按照《湖州市露营营地景区化建设和服务指南》要求,联合所在乡镇(街道)、公安、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住建、农林、文旅、卫健、应急、市场监管、体育、综合执法等部门开展联合验收,并对符合要求的授予“景区化露营营地”牌子。(三)露营营地经营者须证照齐全后方可开业运营,涉及住宿过夜的须向当地公安部门进行备案登记。六、运营监管(一)日常监管。露营营地景区化的日常监管由所在乡镇(街道)负责,须制定承载量控制、游客预约、投诉处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管理制度,并对员工开展培训。要将各项制度、投诉电话、救助电话等进行公布。(二)应急管理。露营营地要制定完善的应急救援预案。加强对森林防火、应急救援、疫情防控等事项进行演练;要与所在地应急管理、消防、卫生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营地经营者应当依法投保有关责任保险,鼓励露营者依法投保意外伤害保险。(三)安全管理。露营营地须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各级职能部门要加强对露营营地的检查和监督;如遇事故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七、责任追究(一)未经审批擅自营业的露营营地,将应依法由有关部门责令停业,并追究有关负责人法律责任。(二)未履行部门职责导致重大责任事故发生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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