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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加快建筑业提升发展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7/11/24 15:46:30 浏览:836

审制”等创新还款方式向建筑业企业延伸。

(十九)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各县区、各部门在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成本,兑现各类税费优惠时,应按我市工业企业、实体经济同等政策予以落实。积极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应对工作,落实国家有关政策措施,确保建筑行业负担只减不增。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工程进度支付施工企业工程款,不得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拖延工程结算时间。加大打击工程建设领域经济犯罪力度,维护建筑业企业合法权益,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

八、强化工作保障

(二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加快建筑业提升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各县区政府、市级各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对全市建筑业提升发展工作实施统一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并专门成立建筑业“走出去”发展服务协调办公室和“走出境外”联席会议制度。将加快建筑业提升发展工作纳入县区和市级部门年度考核。市财政安排落实建筑业发展奖补资金,用于建筑业提升发展财政保障。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司法局等单位要积极开展成立“巡回法庭”和专业法律援助站等试点工作,为建筑业企业提供便捷高效的司法保障和专业法律服务。统计部门要加强建筑业统计指导工作,做到企业和产值应统尽统。建设部门要围绕加快建筑业提升发展,增加服务、监管和协调力量,增设建筑业“走出去”发展服务协调办公室等办事机构。

九、附则

(二十一)本意见中涉及的财政奖励政策仅限市区范围;涉及地方财政贡献奖励由市区财政分级承担的,按财政体制规定的市、区共享收入分成比例分担;市财政奖励资金按对应的政策规定分别从工业(“中国制造2025”)、科技、开放型经济等专项资金中安排。本意见实行最高限额原则,对同一事项涉及多项补助扶持的企业,按最高额度一项执行。同一工程获同一性质不同级别奖项的,按最高级别奖励。发生建设工程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取消享受当年市建筑业扶持政策的资格。

(二十二)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业转型升级的意见》(湖政办发〔2013〕87号)同时废止。

三县可参照执行。

《湖州加快建筑业提升发展实施意见》相关相似阅读参考资料: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国建筑业协会、建筑业10项新技术2017、建筑业发展趋势、建筑业发展、湖州市建筑业行业协会、建筑业、建筑业十项新技术2017、建筑业营改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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